盐商擅改运输路线被罚 状告盐务管理局败诉
2006-05-18 18:37:34
     中国法院网讯 (王翁阳 赵丽琳)  5月17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首例公民不服盐业主管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的二审诉讼案件,并当庭作出驳回杨顺元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8月9日,昆明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昆明市严家山警务站查获货主杨顺元委托易占清运输的12吨“白象”牌食盐,易占清当场出具的《食盐准运证》规定主要运输路线为东川—会泽—金塘。根据我国《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市盐务管理局在对杨顺元、易占清调查取证后,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昆盐处(2005)04号《云南省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该批12吨食盐。

  原告杨顺元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官渡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顺元的诉讼请求。杨顺元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上诉人杨顺元未按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准运证》许可的运输路线运输该批食盐,而是擅自改变路线,从东川驶往昆明方向,但上诉人并未取得将食盐从东川运往昆明的《食盐准运证》,故上诉人在本案中运输食盐的行为属于无证运输。被上诉人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没收食盐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驳回杨顺元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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