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初装费不卖楼 业主为燃气初装费告物价局
2006-04-10 17:06:52 |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新闻提示:煤气初装费的纠纷由来已久,很多业主把发展商或者煤气公司告上法庭,但肇庆一小区的业主却为此与物价局对簿公堂。尽管后来物价局纠正了行政过错,但原告表示暂不考虑撤回行政诉讼。业主们希望,物价局不仅要纠正行政违法行为,而且还应责令开发商退还已经收取的3000元燃气初装费。
不交初装费买不到楼
“嘉湖新都市”毗邻肇庆市著名的七星岩风景区。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于2005年9月和开发商星汇公司签订买楼合同,购房款为23万元,补充协议中还约定,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不交这3000元就不能买楼,我们也没办法。”尽管对“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异议,但陈先夫妇仍然足额交纳了全部费用。
林女士在上网时偶然了解到,肇庆市物价局早在2005年10月20日就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编号为“肇价[2005]75号”的文件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且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
物价局先后有两份收费批复
今年3月,陈先生以该文为依据,要求退还2000元,星汇公司拒绝了退款要求,并出示了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肇价[2005]96号”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文件允许星汇公司按每户3000元收取初装费,并宣告“肇价[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肇庆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同一项费用,竟然从1000元涨到了3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肇庆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日前解释说:每户1000元的标准是按开发商在“嘉湖新都市”一期工程中投入的成本核算的。目前该盘已开发到第三期,开发商认为随着自己投入的进一步加大,向业主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标准也应相应提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物价局没有在新的批复中就标准提高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这应该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另外,以开发商即将发生的费用作为核定成本的标准,也值得商榷。
物价局主动撤销收费批复
在陈先生夫妇看来,问题不仅是收1000元还是3000元这么简单,物价局批准开发商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政。于是他们在今年3月17日向端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因管道燃气初装费,业主将物价局告上法院,在广东省范围内还属首次。
原告认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肇庆市物价局在就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消费者意见,属“违反法定程序”。而省物价局1999年制定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也规定,“(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嘉湖新都市”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肇庆市物价局不仅不能批复同意,还应对其进行查处。
在陈先生夫妇递交诉状12天之后的3月29日,肇庆市物价局以“肇价[2006]42号”文的形式,撤销了“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作为承认“行政过程存在过错”之后的另一项举措,肇庆市物价局于本月5日公布“肇价[2006]45号”文。这份全新的《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表述说:
“你公司不具有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开发、建设的经营权,不能作为申请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收费主体……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部分,根据《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你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
物价局认错业主仍不撤诉
尽管物价局的两个新文件一定意义上意味着陈先生和林女士在这场“民告官”官司中占得先机,但他们并不就此作罢。在此期间的4月2日,林女士致函肇庆市物价局,提出三项要求:第一,对星汇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价格法作出明确的结论;第二,对(星汇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责令星汇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这三项请求给物价局出了一道难题。据记者了解,一个清晰的定价和收费程序应该是:物价部门对具有相关资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认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燃气经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开发商将这笔费用摊入房价再向业主收取购房款。然而这一理想的模式仅仅适用于那些铺设了统一的市政管网、公用事业由大型企业垄断经营的城市。肇庆的特殊情况在于:几乎每个小区都有独立的燃气管网,燃气经营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又非常复杂。“究竟下一步怎么办,我们还要等待省物价局的意见。”该局局长刘金锐说。
开发商:初装费是市场经济行为
和物价局不同的是,开发商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为自己进行了辩解。4月4日,开发商张贴《公告》称: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明确告知房价不含煤气管道初装费用,而且对这项费用进行了明码标价;肇庆市物价局撤销“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对此没有影响。总之,“初装费的收取属市场经济行为”。案件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不交初装费买不到楼
“嘉湖新都市”毗邻肇庆市著名的七星岩风景区。陈先生和林女士夫妇于2005年9月和开发商星汇公司签订买楼合同,购房款为23万元,补充协议中还约定,业主需支付每户3000元的“管道燃气初装费”。
“不交这3000元就不能买楼,我们也没办法。”尽管对“管道燃气初装费”有异议,但陈先夫妇仍然足额交纳了全部费用。
林女士在上网时偶然了解到,肇庆市物价局早在2005年10月20日就作出了《关于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编号为“肇价[2005]75号”的文件规定,星汇公司只能按照居民每户1000元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且超标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业主。
物价局先后有两份收费批复
今年3月,陈先生以该文为依据,要求退还2000元,星汇公司拒绝了退款要求,并出示了肇庆市物价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肇价[2005]96号”的《关于嘉湖新都市管道燃气初装费的批复》,这份文件允许星汇公司按每户3000元收取初装费,并宣告“肇价[2005]75号”文“同时作废”。
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肇庆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开发商收取的同一项费用,竟然从1000元涨到了3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肇庆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日前解释说:每户1000元的标准是按开发商在“嘉湖新都市”一期工程中投入的成本核算的。目前该盘已开发到第三期,开发商认为随着自己投入的进一步加大,向业主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标准也应相应提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物价局没有在新的批复中就标准提高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这应该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另外,以开发商即将发生的费用作为核定成本的标准,也值得商榷。
物价局主动撤销收费批复
在陈先生夫妇看来,问题不仅是收1000元还是3000元这么简单,物价局批准开发商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政。于是他们在今年3月17日向端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因管道燃气初装费,业主将物价局告上法院,在广东省范围内还属首次。
原告认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肇庆市物价局在就管道燃气初装费制定政府指导价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听取消费者意见,属“违反法定程序”。而省物价局1999年制定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也规定,“(包括管道煤气预埋)在内的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嘉湖新都市”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肇庆市物价局不仅不能批复同意,还应对其进行查处。
在陈先生夫妇递交诉状12天之后的3月29日,肇庆市物价局以“肇价[2006]42号”文的形式,撤销了“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作为承认“行政过程存在过错”之后的另一项举措,肇庆市物价局于本月5日公布“肇价[2006]45号”文。这份全新的《关于星汇公司申请嘉湖新都市小区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批复》表述说:
“你公司不具有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开发、建设的经营权,不能作为申请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的收费主体……你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部分,根据《价格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你公司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此类费用。”
物价局认错业主仍不撤诉
尽管物价局的两个新文件一定意义上意味着陈先生和林女士在这场“民告官”官司中占得先机,但他们并不就此作罢。在此期间的4月2日,林女士致函肇庆市物价局,提出三项要求:第一,对星汇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价格法作出明确的结论;第二,对(星汇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责令星汇公司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这三项请求给物价局出了一道难题。据记者了解,一个清晰的定价和收费程序应该是:物价部门对具有相关资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价格认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燃气经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管道煤气初装费,开发商将这笔费用摊入房价再向业主收取购房款。然而这一理想的模式仅仅适用于那些铺设了统一的市政管网、公用事业由大型企业垄断经营的城市。肇庆的特殊情况在于:几乎每个小区都有独立的燃气管网,燃气经营企业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又非常复杂。“究竟下一步怎么办,我们还要等待省物价局的意见。”该局局长刘金锐说。
开发商:初装费是市场经济行为
和物价局不同的是,开发商从“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为自己进行了辩解。4月4日,开发商张贴《公告》称:在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明确告知房价不含煤气管道初装费用,而且对这项费用进行了明码标价;肇庆市物价局撤销“肇价[2005]75号”文和“肇价[2005]96号”文对此没有影响。总之,“初装费的收取属市场经济行为”。案件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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