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灵通买前已使用 消费者索赔
2006-03-08 10:27:27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因购买的小灵通涉嫌在购买之前已被人使用,消费者李先生将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原告购买小灵通费用给予1倍的赔偿488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4日在被告设在朝阳区网通亚运村营业厅内的柜台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并于当日办理了入网协议,此后一直正常使用。2005年9月13日,李先生用100元充值卡向该小灵通充值,但充进去的100元不知去向。后经查该款被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划走。该公司向原告提供了一份证明原告使用的小灵通在2004年6月至7月间使用11697878、11697999业务的电脑清单,证明原告所购买的小灵通在原告购买之前已被人使用过。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时向原告提供了已被使用的商品,构成欺诈。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赔偿。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4日在被告设在朝阳区网通亚运村营业厅内的柜台购买了一部小灵通,并于当日办理了入网协议,此后一直正常使用。2005年9月13日,李先生用100元充值卡向该小灵通充值,但充进去的100元不知去向。后经查该款被北京在线九州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划走。该公司向原告提供了一份证明原告使用的小灵通在2004年6月至7月间使用11697878、11697999业务的电脑清单,证明原告所购买的小灵通在原告购买之前已被人使用过。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时向原告提供了已被使用的商品,构成欺诈。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告赔偿。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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