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摔伤状告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
2005-11-03 16:37:52
中国法院网讯 (陈新) 12岁的少年王某因在李阳疯狂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组织的集训营中意外受伤后,于近日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合同纠纷为由状告培训中心,要求赔偿损失,退还学费。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8月,王某参加了被告举办的为期10天的英语强化集训营,并签订《李阳疯狂英语封闭强化集训营学员入营协议》,交纳学费2880元。原告在集训营提供的宿舍浴池内洗澡时摔伤。经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治,原告左眼眉、左上唇内外侧共缝合七针。主治医生诊断结论为“伤口污染严重,可能愈合较差,并终生留有疤痕影响美观”。事发后,原告父母多次就此事联系被告,要求协商处理,但被告一直搪塞、拖延至今,亦未主动探望或慰问过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宿舍浴池内洗澡时摔伤,幼小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0元,术后康复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原告另案起诉,被告违反了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也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要求被告退还学费2880元。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8月,王某参加了被告举办的为期10天的英语强化集训营,并签订《李阳疯狂英语封闭强化集训营学员入营协议》,交纳学费2880元。原告在集训营提供的宿舍浴池内洗澡时摔伤。经大兴区人民医院诊治,原告左眼眉、左上唇内外侧共缝合七针。主治医生诊断结论为“伤口污染严重,可能愈合较差,并终生留有疤痕影响美观”。事发后,原告父母多次就此事联系被告,要求协商处理,但被告一直搪塞、拖延至今,亦未主动探望或慰问过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宿舍浴池内洗澡时摔伤,幼小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0元,术后康复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
原告另案起诉,被告违反了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也无继续履行的必要,要求被告退还学费288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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