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涮出烧伤官司 店家再赔万元
2006-03-01 15:14:29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杨敏) 2月2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涮火锅引起的烧伤案件,火锅店主在已支付448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付受伤消费者安某各种经济损失1万元。
2005年8月14日晚6时许,刚刚体育院校毕业、就要去青岛报到上班的安某和几个为他饯行的同学在德州市某火锅店就餐。不料,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引燃了安某的裤子,将其两腿烧伤。当天,在火锅店方的陪同下,安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安某须于当月18日到青岛报到,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安某住院两天就出院了。出院时,火锅店方与安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因安某有事急需出院,经双方协商,店方在已花医疗费1680元的基础上,再付安某2800元作为治疗费用,如安某再出现任何问题与店方无关。”并当即给付安某的父亲2800元。
然而出院后,安某的双腿水泡连片、疼痛难忍,经鉴定双下肢为二度烧伤感染,遂又多次往返德州、青岛两地治疗。因后来再找店方索赔未果,2005年10月12日,安某以自己对签订协议书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2.3万元。
2005年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某在火锅店就餐时被烧伤,应认定火锅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安某受到的损害应负完全赔偿义务。在安某住院期间,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其性质属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经安某追认后方为有效,但安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遂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9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
2005年8月14日晚6时许,刚刚体育院校毕业、就要去青岛报到上班的安某和几个为他饯行的同学在德州市某火锅店就餐。不料,餐桌下的液化气罐突然起火,引燃了安某的裤子,将其两腿烧伤。当天,在火锅店方的陪同下,安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因安某须于当月18日到青岛报到,为了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安某住院两天就出院了。出院时,火锅店方与安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因安某有事急需出院,经双方协商,店方在已花医疗费1680元的基础上,再付安某2800元作为治疗费用,如安某再出现任何问题与店方无关。”并当即给付安某的父亲2800元。
然而出院后,安某的双腿水泡连片、疼痛难忍,经鉴定双下肢为二度烧伤感染,遂又多次往返德州、青岛两地治疗。因后来再找店方索赔未果,2005年10月12日,安某以自己对签订协议书不知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共2.3万元。
2005年底,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安某在火锅店就餐时被烧伤,应认定火锅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安某受到的损害应负完全赔偿义务。在安某住院期间,火锅店与安某的父亲达成和解协议,其性质属效力待定的协议,只有经安某追认后方为有效,但安某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遂判决被告火锅店赔偿原告安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9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火锅店不服,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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