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喂狗遭狗咬 雇主赔偿理应当
2005-02-18 16:53:10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雇员受伤害赔偿纠纷案,根据终审判决,负责给雇主喂狗反遭狗咬的雇工崔某,应从雇主王某处获得赔偿金5833元。

  年近半百的崔某系德州市宁津县柴胡店镇农民,2003年他被当地王某个人经办的棉厂雇佣为职工,负责做饭、看大门、烧水等工作。当年10月,雇主王某买进一条护院的大狼狗,先是由王某的亲戚喂养,后期由崔某负责喂养。当年12月17日下午4时许,崔某喂狗时不慎被狗咬伤手背和左腿膝盖,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后,崔某被送往德州市医院、卫生防疫站等多处医疗,崔某自己承担医疗费394元,雇主王某承担医药费1286元。因赔偿一事双方协商未果,崔某将雇主王某诉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1万余元。

  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某被王某经营的棉厂雇佣为工人,并被安排喂养看院狗,在喂养狗时崔某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王某应予赔偿。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崔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5833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春节前夕,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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