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错树木经纪人受辱自杀 树主买方卖方均担责
2005-09-20 08:49:36
- 死者之父靳丛科
- 曾辱骂死者的靳丛桓
- 砍伐树的生意人王久富(右)
中国法院网讯 (郑春笋) 经纪人弄错了交易树木的生长位置,使买方错伐了他人19棵杨树,受到树主羞辱的经纪人回家服毒自杀。9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此案,曾辱骂经纪人的靳丛桓给付死者亲属死亡补偿金5000元,树木的买方王久富和卖方靳延玉分别给付死者亲属2247.73元。
2005年1月21日,春节刚过,乐陵市郑店镇后靳村村民靳邦恒以经纪人的身份,介绍外来从事木材生意的王久富购买本村村民靳延玉在村外沟东沿生长多年的杨树。靳延玉作出出卖树木的口头允诺,但伐树当天却不在家,没有亲自到现场清点树木的位置,靳邦恒便自作主张地指点着王久富砍伐起沟东沿的杨树。靳邦恒说:“我已经和卖树人靳延玉谈好价格为120元,靳延玉说沟东侧的杨树都是他家的,让放心砍伐就是了。”
砍伐了一半时,靳延玉的妻子来到了现场,也没有说是否错伐了别人家的树,只向王久富讨要了120元树款就走了。当砍伐作业快要结束时,靳邦恒的亲大伯靳丛桓闻讯赶来,发现王久富砍伐了他家的树,火冒三丈,与王久富争吵起来。
当靳丛桓了解到是侄子靳邦恒让王久富砍伐树木的实情时,对靳邦恒一顿臭骂、殴打;听靳邦恒辩解说是靳延玉称沟东沿杨树都是他家的,便责令靳邦恒去把靳延玉叫来对质。很快,靳延玉的妻子被叫到了砍伐现场。靳丛桓问:“你看看他们砍伐的这行树是谁的?”靳延玉之妻回答说:“这不是你家的吗!”并当场指认被砍伐的树中只有7棵是她家的,其它19棵是靳丛桓的树。靳邦恒顿时傻了眼,张口结舌地说:“你原先说过沟东沿的杨树都是你家的啊,怎么你又不承认了呢?”靳延玉之妻分辩说:“我说让你们砍沟东沿上面的树,没说让你们砍沟东沿下面的树啊!”靳邦恒反问道:“那你来索要树钱时,怎么没说是砍伐错了树呢?”至此,树权真相大白,尴尬又无奈的靳邦恒在大伯靳丛桓不依不饶的辱骂声中离去。当天下午5时许,靳邦恒在家中喝了农药,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共花掉医疗费、丧葬费等3867.3元。抢救期间,靳丛桓曾主动承担了2000元的费用。
死者靳邦恒是年近花甲、早年丧妻的靳丛科唯一的儿子、唯一的生活依靠,不堪忍受晚年丧子之痛的靳丛科在向王久富、靳延玉、靳丛桓等人索赔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他们推上了乐陵市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29500元。
原告靳丛科诉称:被告靳丛桓曾不依不饶、大肆辱骂,对原告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由于被错伐的树木位于被告靳延玉的农田地边,影响了他家庄稼的生长,为了除掉这些树木,靳延玉是有预谋地误导死者和木材生意人王久富错伐靳丛桓树木的,被告靳延玉也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被告王久富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靳丛桓辩称:被告王久富是怀着不良的动机故意误导经纪人、错伐靳丛桓家树木的,应对这场悲剧负主要责任。因为王久富上年春天曾购伐过我家位于该地方的树木,他应当熟悉我家在这里树木的情况。王久富有意不将这告诉经纪人,是为了误导经纪人失误、使自己多砍伐些树木、多赚钱,当被发现错伐了树时,他就把责任全部推到经纪人的身上。再说,我是被错伐树木的主人,我有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前去制止王久富错伐行为、找经纪人评理是对的,将靳邦恒死亡的责任推到我身上是不公平的。我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靳延玉辩称:虽然在伐树时,我家没有去人到现场清点树木,但在伐树前,我家已经向经纪人讲清楚了树的方位,不存在误导经纪人伐错树的事实。靳邦恒的死纯属他与其大伯靳丛桓之间的怄气、赌气行为,与我卖树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不负任何责任。
被告王久富辩称:伐树前,应当要卖树人到现场清点,这是经纪人应当做的,而我不认识卖树人。我曾要求经纪人去找过卖树人,卖树人不在家,经纪人就自己作了主,指点我砍树,砍错树是经纪人疏忽大意酿成的,错在经纪人身上。对经纪人的死,我没有任何责任。相反,对因为砍错树给我造成的停工、打官司等上万元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及其亲属应对我赔偿。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靳丛科和被告靳丛桓都对自己主张的经纪人曾受到他人误导之说,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2005年4月30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靳丛桓、王久富分别给付原告靳丛科儿子的死亡补偿金5000元和2247.73元;被告靳延玉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靳丛科不服,坚持死者曾受到他人误导为由,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作为经纪人的靳邦恒应当了解清楚双方交易的树木范围,而事实上他并未真正了解准确,导致伐错树木。靳邦恒的父亲在上诉中主张靳延玉误导其子让王久富伐错树木,但没有充分证据,靳延玉亦不认可。靳延玉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向经纪人讲清楚卖树的范围,且其妻在去伐树现场讨要树款时也不交待树的范围,对伐错树有过错;作为买方的王久富也仅听信了经纪人的说法,而未进一步向卖主核实,也有过错。故应认定卖树方、经纪人和买树方在伐错树的问题上均存在过失行为。
靳丛桓在维护树权过程中,言辞、行为过当,侵犯了靳邦恒的人身权,其呵斥、辱骂、不依不饶的行为与靳延玉、王久富在伐错树木方面的过失行为共同构成经纪人靳邦恒自杀的诱因,属相当因果关系,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故靳丛桓、靳延玉、王久富三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经纪人靳邦恒自己不能承受较大的思想压力而自主采取的自杀行为造成的,靳邦恒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德州中院对一审判决的内容依法进行了改判。
2005年1月21日,春节刚过,乐陵市郑店镇后靳村村民靳邦恒以经纪人的身份,介绍外来从事木材生意的王久富购买本村村民靳延玉在村外沟东沿生长多年的杨树。靳延玉作出出卖树木的口头允诺,但伐树当天却不在家,没有亲自到现场清点树木的位置,靳邦恒便自作主张地指点着王久富砍伐起沟东沿的杨树。靳邦恒说:“我已经和卖树人靳延玉谈好价格为120元,靳延玉说沟东侧的杨树都是他家的,让放心砍伐就是了。”
砍伐了一半时,靳延玉的妻子来到了现场,也没有说是否错伐了别人家的树,只向王久富讨要了120元树款就走了。当砍伐作业快要结束时,靳邦恒的亲大伯靳丛桓闻讯赶来,发现王久富砍伐了他家的树,火冒三丈,与王久富争吵起来。
当靳丛桓了解到是侄子靳邦恒让王久富砍伐树木的实情时,对靳邦恒一顿臭骂、殴打;听靳邦恒辩解说是靳延玉称沟东沿杨树都是他家的,便责令靳邦恒去把靳延玉叫来对质。很快,靳延玉的妻子被叫到了砍伐现场。靳丛桓问:“你看看他们砍伐的这行树是谁的?”靳延玉之妻回答说:“这不是你家的吗!”并当场指认被砍伐的树中只有7棵是她家的,其它19棵是靳丛桓的树。靳邦恒顿时傻了眼,张口结舌地说:“你原先说过沟东沿的杨树都是你家的啊,怎么你又不承认了呢?”靳延玉之妻分辩说:“我说让你们砍沟东沿上面的树,没说让你们砍沟东沿下面的树啊!”靳邦恒反问道:“那你来索要树钱时,怎么没说是砍伐错了树呢?”至此,树权真相大白,尴尬又无奈的靳邦恒在大伯靳丛桓不依不饶的辱骂声中离去。当天下午5时许,靳邦恒在家中喝了农药,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共花掉医疗费、丧葬费等3867.3元。抢救期间,靳丛桓曾主动承担了2000元的费用。
死者靳邦恒是年近花甲、早年丧妻的靳丛科唯一的儿子、唯一的生活依靠,不堪忍受晚年丧子之痛的靳丛科在向王久富、靳延玉、靳丛桓等人索赔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他们推上了乐陵市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29500元。
原告靳丛科诉称:被告靳丛桓曾不依不饶、大肆辱骂,对原告儿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由于被错伐的树木位于被告靳延玉的农田地边,影响了他家庄稼的生长,为了除掉这些树木,靳延玉是有预谋地误导死者和木材生意人王久富错伐靳丛桓树木的,被告靳延玉也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被告王久富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靳丛桓辩称:被告王久富是怀着不良的动机故意误导经纪人、错伐靳丛桓家树木的,应对这场悲剧负主要责任。因为王久富上年春天曾购伐过我家位于该地方的树木,他应当熟悉我家在这里树木的情况。王久富有意不将这告诉经纪人,是为了误导经纪人失误、使自己多砍伐些树木、多赚钱,当被发现错伐了树时,他就把责任全部推到经纪人的身上。再说,我是被错伐树木的主人,我有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我前去制止王久富错伐行为、找经纪人评理是对的,将靳邦恒死亡的责任推到我身上是不公平的。我没有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靳延玉辩称:虽然在伐树时,我家没有去人到现场清点树木,但在伐树前,我家已经向经纪人讲清楚了树的方位,不存在误导经纪人伐错树的事实。靳邦恒的死纯属他与其大伯靳丛桓之间的怄气、赌气行为,与我卖树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我不负任何责任。
被告王久富辩称:伐树前,应当要卖树人到现场清点,这是经纪人应当做的,而我不认识卖树人。我曾要求经纪人去找过卖树人,卖树人不在家,经纪人就自己作了主,指点我砍树,砍错树是经纪人疏忽大意酿成的,错在经纪人身上。对经纪人的死,我没有任何责任。相反,对因为砍错树给我造成的停工、打官司等上万元的经济损失,经纪人及其亲属应对我赔偿。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靳丛科和被告靳丛桓都对自己主张的经纪人曾受到他人误导之说,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2005年4月30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靳丛桓、王久富分别给付原告靳丛科儿子的死亡补偿金5000元和2247.73元;被告靳延玉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靳丛科不服,坚持死者曾受到他人误导为由,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作为经纪人的靳邦恒应当了解清楚双方交易的树木范围,而事实上他并未真正了解准确,导致伐错树木。靳邦恒的父亲在上诉中主张靳延玉误导其子让王久富伐错树木,但没有充分证据,靳延玉亦不认可。靳延玉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向经纪人讲清楚卖树的范围,且其妻在去伐树现场讨要树款时也不交待树的范围,对伐错树有过错;作为买方的王久富也仅听信了经纪人的说法,而未进一步向卖主核实,也有过错。故应认定卖树方、经纪人和买树方在伐错树的问题上均存在过失行为。
靳丛桓在维护树权过程中,言辞、行为过当,侵犯了靳邦恒的人身权,其呵斥、辱骂、不依不饶的行为与靳延玉、王久富在伐错树木方面的过失行为共同构成经纪人靳邦恒自杀的诱因,属相当因果关系,不是必然因果关系,故靳丛桓、靳延玉、王久富三方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自杀的主要原因还是经纪人靳邦恒自己不能承受较大的思想压力而自主采取的自杀行为造成的,靳邦恒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德州中院对一审判决的内容依法进行了改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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