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夭折 合作双方反目
2006-02-28 09:00:06
中国法院网讯 (东民) 两家公司策划了一场旨在展现年青美容师风采的“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但由于其中一方违约,造成了这场大赛的夭折。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原告美丽有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世华会(北京)文化交流中心合作合同纠纷案。
原告美丽有约公司诉称,2004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发起“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被告负责大赛前期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口头协商将管理费降低为15万元)。
200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确定大赛的举办日期为2005年10月,被告积极协调世界华人联合会美容室师认证管理委员会的共同参与,与原告共同举办大赛,并邀请国内外美容行业管理机构官员及国内外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原告切实、充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管理费,但是被告并未切实履行己方义务,致使大赛未能如期举办。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返还管理费人民币15万元。
被告辩称,造成协议没有完成的主要责任在原告。签约后不久,原告就向被告发出一个终止协议说明,单方解约,这是造成大赛没有主办的原因。故被告不同意返还管理费,同时保留要求原告补足5万元管理费的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美丽有约公司诉称,2004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发起“中国首届美容师大赛”,被告负责大赛前期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并向被告缴纳管理费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口头协商将管理费降低为15万元)。
2004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确定大赛的举办日期为2005年10月,被告积极协调世界华人联合会美容室师认证管理委员会的共同参与,与原告共同举办大赛,并邀请国内外美容行业管理机构官员及国内外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原告切实、充分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的管理费,但是被告并未切实履行己方义务,致使大赛未能如期举办。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返还管理费人民币15万元。
被告辩称,造成协议没有完成的主要责任在原告。签约后不久,原告就向被告发出一个终止协议说明,单方解约,这是造成大赛没有主办的原因。故被告不同意返还管理费,同时保留要求原告补足5万元管理费的诉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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