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大影视工程学院承揽电视剧惹官司
2005-09-28 13:50:04
     中国法院网讯 (黄兆峰) 

前一阵卷入湖北特大招生案的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又惹上官司。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北京现代文化艺术中心状告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后期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对一部八集电视剧《都市山歌》(暂定名)和一部电视电影《蝉歌》(暂定名)进行全部后期制作工作。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两部电视剧已拍摄完成的全部素材带及已剪辑完成的样带,提供有关该剧的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及其他文字材料,提供完成音乐的全部母版音带及小样;被告后期制作的内容包括:剪接、修改台词、录台词、套动效、套资料及音乐、混录、上台词字幕、片头、片尾包装等全部后期工作(不含音乐制作),完成后交原告两套剧各一套数字母带和各一套宣传片及各一套文字稿磁盘(包括台词本、导演阐述、故事简介、分集梗概、人物小传等);后期制作时间为被告收到全部后期制作素材后的45天内完成,在45天的制作期后再给被告15天的修改期,共计60天之内向原告交付该两部电视剧的合格作品;原告在被告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条件下,支付后期制作费10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于合同签订后支付4万元,第二次于两部剧的剪接和台词本修改结束并获得通过后支付4万元,第三次于原告审查合格后支付2万元。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用于修改、配音、合成的相关素材录像带,并向被告支付制作费4万元,2004年12月16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制作费4万元,但被告始终未能按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期限向原告交付合格的作品。2005年2月4日,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了两部电视剧的全部后期制作工作,并将全部素材退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间的后期合作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后期制作费人民币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