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中途下车冻掉手脚 小客车担责30%
2006-02-10 15:19:37
     中国法院网讯 (侯德伟)  小客车车主在运输途中发现车上的乘客刚子(化名)患有精神障碍,准备把他带回去,但在返程途中,刚子自己下车走失迷路,被冻坏了手脚。为讨损失,刚子的家人带着他把小客车车主李某和李某挂靠的大连某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9万元。日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担责30%,赔偿原告刚子2万元,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11月18日中午,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至北乐的小客车在正常行驶时,该小客车业主兼售票员李某在车内忙着卖票,当他走到一男子面前要求其买票时,该男子指指对面,而对面的人说并不认识这人。经再三询问,该男子语无伦次,表达不清,原来该人有精神障碍。小客继续行驶,快到终点站了,但该男子仍不下车,李某只好给他买了一张返程票,又将他往回拉。当小客车行至一车站时,该男子站起来走向车门,李某以为该男子想下车,便扶着他走下了小客,李某的小客车继续营运去了。

  原来,该男子名叫刚子(化名),精神发育迟滞,有语言障碍,系中度肢体残疾人,但手脚齐全,能独立行走。刚子从小客车下来后,胡乱地向北走去。当日,天气非常寒冷,温度达零下13.7℃。他就这样走着走着,一连走了三天,最后昏倒在雪地中。2002年11月21日,普兰店市市民发现了他,便将他送到当地政府普兰店市民政局,民政局将刚子送到了南山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冻伤、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刚子走失后,其家人多方打听,四处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到电视台打广告,直到2003年5月才在普兰店市民政局得知了刚子的下落。刚子住院181天,其医疗费全部由普兰店市民政局负担。

  找到刚子后,其家人将他领回了家,但刚子已不是原来的刚子了。原来他还能独立行走,可这一冻一饿,又冻坏了手脚,无疑是雪上加霜,给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又增大了负担。于是,刚子的家人找到小客车业主李某,要求他赔偿,但遭到李某的拒绝。无奈,刚子的家人只好带着刚子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小客车业主李某和李某挂靠的大连某运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寻找原告的交通费、广告费、残疾人生活费、终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驳说:当天我的车是拉过原告刚子,车行驶在半路上时,看到原告用手指着他旁边的人,而那个人说不认识原告,问原告,原告表达不清楚,我就把原告拉到终点站北乐车站,把这事跟车站管理员说了,并告诉管理员打算把原告拉回去,还替原告补了一张车票。返程到东山后车站时,原告起来往车门处走,车没有停稳,我扶了他一下,我觉得他是要下车,就把他扶下车了。我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侵权。至于刚子下车后冻伤了,与李某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辩驳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某不知道原告何时上车的,要求原告买票时,原告指旁边人,而旁边的人说不认识原告,才知道原告可能精神上有残疾。按北乐车站的规定,车进站不允许载人,被告李某把这事跟管理员说了,并为原告补了一张票,车才进了站。我们已经仁至义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说其理,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系中度肢体残疾人,精神发育迟滞,且有语言障碍,从登沙河站上车后,被告李某将其拉到金州区北乐终点站,原告仍未下车,李某又为其补了返回登沙河站的车票。此时,李某明知原告属残疾人,无表达能力,且天寒地冻,刚下过雪,却放任原告在东山后站下车,其应当预料到原告可能有走失迷路或冻伤的发生,而未能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照顾残疾人的利益,将其送到政府部门或当地派出所,致使原告被严重冻伤,事过半年之后才被其家人找回。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被告李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至于二被告提出的原告之伤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之责之辩解意见,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关系上讲,都是没有道理的,故对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刚子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大连某运输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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