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形成切口疝 28年后老太获赔
2005-06-16 16:16:19
     中国法院网讯 (侯德伟)  徐老太太因28年前在某镇医院做阑尾炎手术而留下了切口疝,在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徐老太太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大连市某镇医院赔偿原告徐老太太人民币1.2万余元。

  1977年6月28日,大连市某镇农民徐老太太因患阑尾炎,住进了大连市某镇医院,并在该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手术后,虽然阑尾炎治好了,但在刀口处却形成切口疝。同年11月6日,镇医院将徐老太太转到县人民医院进行疝修补手术,但手术后切口疝仍然不愈。1979年8月2日,该县卫生局作出关于徐老太太病例的处理决定,该决定认为徐老太太术后形成的切口疝,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应负一定的技术责任,同意给付徐老太太报销治疗切口疝医疗费和差旅费,并承担以后的治疗费用。

  2004年11月18日,徐老太太切口疝复发,住进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7807.58元(镇医院支付6419.20元)。根据医嘱,徐老太太出院后三个月内避免重体力活动。徐老太太出院后,边休息边治疗,但怎么也治不好。她找到医院索要赔偿,医院只同意给付医疗费,不同意给付其它费用。无奈,徐老太太将镇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补助费、治病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94万余元。

  被告镇医院辩驳称,原告住院医疗费被告方同意给予报销,但不同意给付其他费用。原告在被告医院术后形成切口疝,经原县卫生局认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考虑到原告经济上有困难,被告于2002年12月份又与原告达成一份协议,被告方同意每年给付原告1200元的医疗补助金,并帮助原告解决医疗费用。对于徐老太太的病情,被告已经尽到了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患病在被告处手术治疗,因技术原因导致原告术后形成切口疝,且多年不愈,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住院期间所造成的误工、陪护等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补偿。关于原告提供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的请求,考虑到原告患病长期未得到治愈,精神上也确实造成了很大痛苦,被告应给付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大连市某镇医院给付原告徐老太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治疗交通费,合计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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