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唇受损立协议 再次索赔被驳回
2006-02-07 16:18:19
中国法院网讯 (刘赞芳) 韩女士因做纹唇手术导致嘴唇出现增生肉芽等病变,与美容院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后,韩女士因治疗无效又再次索赔。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韩女士经介绍,到灵宝市弘农路张某个人开办的“吴东英美容院艳青分院”做纹眼线和纹唇手术,付款200元。三个月后,韩女士嘴唇感染,起皮、起泡、红肿,韩女士找到该美容院咨询、消炎,但无效,唇边还出现了增生肉芽。2004年9月20日,韩女士与美容院老板协商后,同意由美容院赔偿损失费2400元,此后出现任何问题和后果,美容院概不负责。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美容院随即付给原告2400元。
此后,韩女士先后到西安市姿曼美容院、阳平中心卫生院等地治疗购药。2005年元月到3月期间,韩女士又数次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疗,医师意见为拟行条状疤痕修整术,韩女士遂又找该美容院索要整形手术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但遭到拒绝。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女士在被告张某开办的美容院做纹唇手术受损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结。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韩女士经介绍,到灵宝市弘农路张某个人开办的“吴东英美容院艳青分院”做纹眼线和纹唇手术,付款200元。三个月后,韩女士嘴唇感染,起皮、起泡、红肿,韩女士找到该美容院咨询、消炎,但无效,唇边还出现了增生肉芽。2004年9月20日,韩女士与美容院老板协商后,同意由美容院赔偿损失费2400元,此后出现任何问题和后果,美容院概不负责。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美容院随即付给原告2400元。
此后,韩女士先后到西安市姿曼美容院、阳平中心卫生院等地治疗购药。2005年元月到3月期间,韩女士又数次到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疗,医师意见为拟行条状疤痕修整术,韩女士遂又找该美容院索要整形手术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但遭到拒绝。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韩女士在被告张某开办的美容院做纹唇手术受损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结。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