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童射伤伙伴 监护人依法担责
2006-01-19 17:07:34
中国法院网讯 (刘赞芳 赵菊芳) 一儿童玩耍时用弹弓将小伙伴眼睛射伤,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却否认事实拒绝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建芳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金32950.38元。
现年8岁的宋岩涛三年前随父亲宋顺利和爷爷一起从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来到灵宝市豫灵镇南麻庄村,租住在当地的刘建芳家的二楼。房东刘建芳也有个儿子叫刘国超,比宋岩涛小两岁,两个孩子常在一起玩耍。
2004年11月12日,宋顺利外出做工,宋岩涛和爷爷留在家中。当日18时许,刘国超和宋岩涛在二楼过道中玩耍,宋岩涛提出要回去看电视时,刘国超不同意,并手持玩具弹弓射向宋岩涛,子弹击中宋岩涛右眼。
事情发生后,刘建芳当即带宋岩涛到豫灵街一诊所检查买药。次日,因宋岩涛眼伤严重,刘建芳与宋顺利又一起带宋岩涛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医院对宋岩涛进行了手术治疗,住治17天,花去医疗费5072.82元。
2005年8月9日宋岩涛因施行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又入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用5342.58元。通过治疗,宋岩涛的右眼视力仅能恢复到0.2。后经法医技术鉴定,宋岩涛右眼残疾程度为七级。
治疗期间,刘建芳曾表示看病由宋顺利先垫付,在看完后由其承担,但前后几次总共只付过4600元。在第二次手术后,宋顺利找刘建芳要钱,刘建芳却否认儿子射伤宋岩涛眼睛的事实,并拒绝给付医疗费。
2005年11月4日,宋顺利代自己的儿子宋严涛到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超的监护人刘建芳赔偿医药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219.68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并依据原告的实际花费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8岁的宋岩涛三年前随父亲宋顺利和爷爷一起从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来到灵宝市豫灵镇南麻庄村,租住在当地的刘建芳家的二楼。房东刘建芳也有个儿子叫刘国超,比宋岩涛小两岁,两个孩子常在一起玩耍。
2004年11月12日,宋顺利外出做工,宋岩涛和爷爷留在家中。当日18时许,刘国超和宋岩涛在二楼过道中玩耍,宋岩涛提出要回去看电视时,刘国超不同意,并手持玩具弹弓射向宋岩涛,子弹击中宋岩涛右眼。
事情发生后,刘建芳当即带宋岩涛到豫灵街一诊所检查买药。次日,因宋岩涛眼伤严重,刘建芳与宋顺利又一起带宋岩涛到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医院对宋岩涛进行了手术治疗,住治17天,花去医疗费5072.82元。
2005年8月9日宋岩涛因施行右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又入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用5342.58元。通过治疗,宋岩涛的右眼视力仅能恢复到0.2。后经法医技术鉴定,宋岩涛右眼残疾程度为七级。
治疗期间,刘建芳曾表示看病由宋顺利先垫付,在看完后由其承担,但前后几次总共只付过4600元。在第二次手术后,宋顺利找刘建芳要钱,刘建芳却否认儿子射伤宋岩涛眼睛的事实,并拒绝给付医疗费。
2005年11月4日,宋顺利代自己的儿子宋严涛到灵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国超的监护人刘建芳赔偿医药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219.68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并依据原告的实际花费和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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