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环身体受损 10年后起诉被驳
2005-12-29 08:36: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赞芳) 张女士认为医院的去环手术给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却在十年后才提起诉讼,结果因超过诉讼失效而丧失了胜诉权。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12日,张女士向灵宝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诉状称,1995年8月29日,张女士因肚子痛到灵宝市中医院妇科门诊就医,接待医生陈某和刘某经过B超诊断,认为疼痛系避孕环移位造成。两医生让张即刻做手术取出避孕环。张女士当时正在经期,她反复询问是否能做手术,两位医生都说没有问题,张才勉强同意手术。手术中,因医生陈某私自在张的宫腔的血管里清血,给张造成了伤害。在次月再次来月经时,张女士不仅痛得更加厉害,还伴有血块。张女士找医生反映,医生刘某让她吃中药治疗,但仍无效果。后再找却已不见人。
经询问,张女士才知手术证明上的医生名字并不是“陈某”与“刘某”,而是假名假姓。 无奈,张女士只好到处求医,花费两万余元。张女士认为,被告灵宝市中医院的行为,不仅使原告经济遭受损失,而且精神也受到伤害,为此,她要求被告赔偿药费2万元,精神赔偿金10万元,共计12万元。
而被告灵宝市中医院却另有说法:张女士在灵宝市中医院做手术一事并不存在;即使存在其所说手术,也不会出现原告所说的后遗症;即使是有病情,也已过了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9日,原告张女士在被告灵宝市中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取环”手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不适症状,经治疗无效。2003年7月14日原告到中医院反映,被告要求张女士进行检查以确定病症。之后,原告到西安、北京等地检查,确诊为子宫内膜增生,盆腔积液。原告认为此病症系被告手术造成,于是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做手术后一个月身体即出现病症,应对其所受到的伤害在损害发生后一年内提请法院处理,而张女士却在2005年9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已上诉。
2005年9月12日,张女士向灵宝法院提交了一份诉状,诉状称,1995年8月29日,张女士因肚子痛到灵宝市中医院妇科门诊就医,接待医生陈某和刘某经过B超诊断,认为疼痛系避孕环移位造成。两医生让张即刻做手术取出避孕环。张女士当时正在经期,她反复询问是否能做手术,两位医生都说没有问题,张才勉强同意手术。手术中,因医生陈某私自在张的宫腔的血管里清血,给张造成了伤害。在次月再次来月经时,张女士不仅痛得更加厉害,还伴有血块。张女士找医生反映,医生刘某让她吃中药治疗,但仍无效果。后再找却已不见人。
经询问,张女士才知手术证明上的医生名字并不是“陈某”与“刘某”,而是假名假姓。 无奈,张女士只好到处求医,花费两万余元。张女士认为,被告灵宝市中医院的行为,不仅使原告经济遭受损失,而且精神也受到伤害,为此,她要求被告赔偿药费2万元,精神赔偿金10万元,共计12万元。
而被告灵宝市中医院却另有说法:张女士在灵宝市中医院做手术一事并不存在;即使存在其所说手术,也不会出现原告所说的后遗症;即使是有病情,也已过了诉讼时效。故原告诉请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9日,原告张女士在被告灵宝市中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取环”手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不适症状,经治疗无效。2003年7月14日原告到中医院反映,被告要求张女士进行检查以确定病症。之后,原告到西安、北京等地检查,确诊为子宫内膜增生,盆腔积液。原告认为此病症系被告手术造成,于是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做手术后一个月身体即出现病症,应对其所受到的伤害在损害发生后一年内提请法院处理,而张女士却在2005年9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女士不服已上诉。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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