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状告“台尚”不正当竞争败诉
2005-12-12 16:49:41
中国法院网讯(卫建萍) 因为在产品包装、装潢方面与自己的产品相似,广东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将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台尚公司反过来指责徐记公司模仿了自己的包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徐记公司认为台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徐记公司诉称,原告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糖果、糕点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0年10月,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徐福记”文字商标,并开始生产“徐福记”包馅酥系列产品。2001年7月、2003年8月,徐记公司分别在其生产的草莓酥、蜜桃酥两种产品上开始使用特有的装潢图案,后又作细微调整。2004年下半年,徐记公司公司发现台尚公司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自己产品的装潢相似,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故请求判令台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与徐记公司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台尚公司则辩称,自己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自1997年就已开始生产草莓酥、蜜桃酥等包馅酥食品,并设计制作了包装、装潢,目前使用的包装是在当时的基础上沿袭修改而来,而徐记公司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实际上是模仿“台尚”当时的包装制作的。双方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的包装装潢是有区别的,且均印有各自的商标,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对双方的产品发生了误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是对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或模仿。而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根据该商品的广告宣传、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商品声誉、获奖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徐记公司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对“徐福记”系列食品进行过广告宣传,且其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这些宣传及荣誉均非针对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因此尚不能证明草莓酥、蜜桃酥产品是知名产品。因此,徐记公司认为台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原告徐记公司诉称,原告公司自1997年成立以来主要从事糖果、糕点等产品的生产销售。2000年10月,原告经商标权人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徐福记”文字商标,并开始生产“徐福记”包馅酥系列产品。2001年7月、2003年8月,徐记公司分别在其生产的草莓酥、蜜桃酥两种产品上开始使用特有的装潢图案,后又作细微调整。2004年下半年,徐记公司公司发现台尚公司生产并在全国销售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装潢与自己产品的装潢相似,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故请求判令台尚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与徐记公司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台尚公司则辩称,自己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自1997年就已开始生产草莓酥、蜜桃酥等包馅酥食品,并设计制作了包装、装潢,目前使用的包装是在当时的基础上沿袭修改而来,而徐记公司主张保护的包装、装潢实际上是模仿“台尚”当时的包装制作的。双方的草莓酥、蜜桃酥产品的包装装潢是有区别的,且均印有各自的商标,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对双方的产品发生了误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是对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擅自使用或模仿。而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根据该商品的广告宣传、销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商品声誉、获奖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徐记公司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对“徐福记”系列食品进行过广告宣传,且其也获得过各种荣誉,但这些宣传及荣誉均非针对草莓酥、蜜桃酥产品,因此尚不能证明草莓酥、蜜桃酥产品是知名产品。因此,徐记公司认为台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