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为名称权索赔500万败诉
2006-03-13 13:38:25
中国法院网讯 (卫建萍) 著名高校厦门大学与上海的一家名为“厦大”的房地产公司本来互不相干,但因为简称都是“厦大”,厦门大学遂以对方侵犯自己名称权为由,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我国重点大学之一。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校方认为,“厦大”是该校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现由厦门大学毕业的陈先生担任董事长的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未经厦门大学同意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遂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 “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自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是我国重点大学之一。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为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校方认为,“厦大”是该校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简称。现由厦门大学毕业的陈先生担任董事长的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未经厦门大学同意将“厦大”作为公司字号,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学校名称权。经协商未果后,厦门大学遂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变更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7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 “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并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自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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