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期间被殴成植物人获赔275万
2005-10-27 16:10:41
中国法院网讯 (陈实 燕宣) 贫困大学生小栋(化名)利用假期到工地打工赚学费,却不曾想被人打成了植物人。10月20日,小栋的父母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法庭的法官手中拿过判决书,法院判决对小栋造成伤害的三名被告及小栋打工所在的建筑公司赔偿小栋各种费用共275万余元。
就读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小栋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主动提出利用暑假去工地打工,赚点学费和生活费。2001年7月20日早上8点多,同事顾某与李某因为借用劳动工具的问题发生口角并互殴。为了避免事态闹大,小栋急忙上前劝解,但顾某的老乡兼同事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嫌小栋多管闲事,竟对前来劝架的小栋拳打脚踢,手无寸铁的小栋随即被打倒在地并昏迷。经法医鉴定,小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此后至2004年2月,小栋先后在北京燕化职工医院、北京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住院治疗,累计651天。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小栋目前为植物性生存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维持生命所需常规继续医疗费用每年约为1.1万元;如果并发血栓形成、严重感染如肺炎、败血症等,则应住院治疗,所需费用需以实际支出为准。
对于儿子的受伤,小栋的父母悲愤异常,后将打人凶手和小栋打工所在的公司诉上了房山法院。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小栋打工所在的工地是河北建筑某公司从北京一建筑总公司手中分包的项目,北京建筑总公司与外地施工队签有治安责任承包书,并按外地施队伍人数,收取每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房山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故意殴打原告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受雇于河北建筑某公司,事发源于两方工人借用劳动工具,与职务行为直接关联,故该公司应对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工程总承包人的北京某建筑总公司,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管理责任主要指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但其与外施工单位签有治安责任承包书,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此,其还负有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责任。诉讼中,北京某建筑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治安管理责任,故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比例法院酌定百分之二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75万余元,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建筑总公司应当在上述债务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河北省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追偿。
就读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小栋为了减轻父母的经济负担,主动提出利用暑假去工地打工,赚点学费和生活费。2001年7月20日早上8点多,同事顾某与李某因为借用劳动工具的问题发生口角并互殴。为了避免事态闹大,小栋急忙上前劝解,但顾某的老乡兼同事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嫌小栋多管闲事,竟对前来劝架的小栋拳打脚踢,手无寸铁的小栋随即被打倒在地并昏迷。经法医鉴定,小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此后至2004年2月,小栋先后在北京燕化职工医院、北京海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医院住院治疗,累计651天。法医鉴定的结论是小栋目前为植物性生存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维持生命所需常规继续医疗费用每年约为1.1万元;如果并发血栓形成、严重感染如肺炎、败血症等,则应住院治疗,所需费用需以实际支出为准。
对于儿子的受伤,小栋的父母悲愤异常,后将打人凶手和小栋打工所在的公司诉上了房山法院。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小栋打工所在的工地是河北建筑某公司从北京一建筑总公司手中分包的项目,北京建筑总公司与外地施工队签有治安责任承包书,并按外地施队伍人数,收取每人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房山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故意殴打原告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受雇于河北建筑某公司,事发源于两方工人借用劳动工具,与职务行为直接关联,故该公司应对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工程总承包人的北京某建筑总公司,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该管理责任主要指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但其与外施工单位签有治安责任承包书,并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此,其还负有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责任。诉讼中,北京某建筑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治安管理责任,故应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比例法院酌定百分之二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75万余元,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河北某建筑工程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某建筑总公司应当在上述债务的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顾海艳、李坤艳、顾景玉、河北省城市建筑工程公司追偿。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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