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搭便车摔残 司机有错赔5万
2005-07-15 15:27:36
     中国法院网讯 (孙静波)  驾驶三轮车的李某本想助人为乐,捎带学生言某一程,没想到造成翻车,自己受了伤,车也坏了,还被受伤的言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过错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言某相关经济损失4.7万余元。

  2004年4月,家住房山区的农民李某驾驶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到附近的煤矿出售窑桩。中午,17岁的女学生言某路过此地遇到李某,问能否顺便带她一程。经李某同意后,言某登上了三轮车。当这辆三轮车途经一个路口时,言某见已到目的地,便要求下车,但因为李某采取措施不当,没有较好地停车,造成这辆农用三轮车“哗”的一下翻下了山沟,言某被摔成了左干骨骨折、左踝骨骨折、左小腿烧伤,还掉了3颗牙齿,前前后后做了几次手术,花了不少钱。可即使这样,言某昔日的容颜也难以完全恢复。后来经有关部门鉴定,言某为十级伤残。苦不堪言的言某认为自己受到这么大的损害很大部分是因为李某的不小心,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医药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对此,李某也觉得自己很冤,原本是出于好意做好事,谁知弄成这样一个结局,自己也受了伤,车也摔坏了,所以不愿意赔偿言某的损失。

  房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言某在被告李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要求搭乘李某的车辆,而被告李某同意了她的请求,允许她坐上自己的车,这样,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合同关系,这就意味着作为驾驶员的被告李某,有保证原告言某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义务,而被告在行驶过程中,因为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翻车,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进而伤残,对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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