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冲卡重伤协警员被判死缓 只因怕罚款
2005-10-25 16:55:00
     中国法院网讯 (石中原 邢文渊)  一货车驾驶员仅因害怕被罚款,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强行冲卡,将站其车前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撞成重伤,致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10月2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承担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2.71万余元。

  被告人李永彬,现年38岁,河南郸城县李楼镇人。2004年4月1日从河南省周口市中原物流公司,通过签订协议按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货车一辆。

  2005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李永彬驾驶货车与另一同车驾驶员刘华从河南省郸城县液糖厂装货运往安徽蚌埠。车行至安徽界首至太和途中,因其车速过快,有曲线行驶情况,被太和县交警中队在此巡逻执勤人员发现。执勤人员即追喊该货车停车接受检查,并用停车示意牌警示该车。李永彬因害怕被罚款,不仅拒不停车,而且还将货车向巡逻警车猛靠。当李永彬加速行驶至太和县高速公路收费站,停车向收费站要收费卡时,巡逻人员赶到。协警员张某即到该车前部拦住车辆要求检查,李某、曹某二人站在车的两侧。此时,李永彬失去理智,启动车辆将站在车前的张某撞倒,后又猛加速闯开此处收费站护栏逃逸。当其反向逃走赶至界首市高速收费站时,李永彬再次强行撞断封闭道口的栏杆逃回郸城县。

  当日晨7时许,李永彬驾驶受损车辆到一修理厂,将受损凹陷的车前面板及刮掉的车漆进行了重新修理喷涂。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线索,利用侦技手段在李永彬再次外出运货时将其抓获。

  受害人张某经抢救脱险,因其胰腺被撞破裂,经伤情鉴定已构成重伤。张某为治疗伤病,该案起诉时,已支出医疗费等费用计72.71万余元。

  阜阳中院经对该案公开审理,还查明被告人李永彬在履行购买物流公司货车协议中,除已分期支付5万余元车款外,案发时尚有6万余元车款未付。同时,该物流公司除为车主代办养路费、保险费、其他规费以及进行车辆年检事项外,李永彬每月还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180元。

  为此,阜阳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彬在明知车前站有交警让其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仍加速将执行公务的人员撞倒,随后连续冲卡逃跑,充分反映出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由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同时,该物流公司每月收取李永彬缴纳的管理费,代办各种管理事项的事实,表明该公司与李永彬的车辆显系挂靠关系。因此该公司应承担对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据此,阜阳中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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