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农民强奸杀人屡屡作恶被判死刑
2005-09-29 08:08:36
中国法院网讯 (石中原 邢亚) 犯下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罪的聋哑人张好友,日前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罪并罚,判处死刑,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1.5万元。
现年38岁的张好友,系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张湖村的农民,为聋哑人。阜阳中院在审理此案时,除为被告人张好友依法指定辩护人外,还从特殊教育学校请来老师当哑语翻译。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上午,张好友到邻居张某家串门。看到只有张某的妹妹张妮一人在家看电视时,张好友遂起歹念,对张妮进行调戏。遭张妮拒绝后,张好友即强行对其猥亵。张妮拿电话欲呼救时,张好友将张妮捺倒在床上,用拳朝其头面部殴打,又掐张妮脖子,把张妮的头部向床栏及墙壁上猛撞,直至张妮没有反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妮系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
2000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好友骑自行车闲逛,当行至张湖村南地时,见到正在沟边割菜的68岁的袁琴。张停下自行车,即对袁进行殴打,并用袁割菜的镰刀向袁头、颈部连划数刀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袁琴构成轻伤。
1999年冬,张好友从其姐夫家回来,途经颍泉区行流镇时老家西南地时,遇到正在割草的刘侠。张好友即上前对刘殴打,并强行奸污了刘侠。事后,张好友还将受害人推入路边的水沟里,然后逃离现场。后刘侠被路人发现,经抢救后脱险。经鉴定,刘侠至今患有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性痴呆。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对被告人张好友所作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结论,认定其作案时无法律性精神障碍,具有责任能力。
现年38岁的张好友,系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张湖村的农民,为聋哑人。阜阳中院在审理此案时,除为被告人张好友依法指定辩护人外,还从特殊教育学校请来老师当哑语翻译。
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上午,张好友到邻居张某家串门。看到只有张某的妹妹张妮一人在家看电视时,张好友遂起歹念,对张妮进行调戏。遭张妮拒绝后,张好友即强行对其猥亵。张妮拿电话欲呼救时,张好友将张妮捺倒在床上,用拳朝其头面部殴打,又掐张妮脖子,把张妮的头部向床栏及墙壁上猛撞,直至张妮没有反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张妮系颅脑损伤及窒息死亡。
2000年4月30日上午10时许,张好友骑自行车闲逛,当行至张湖村南地时,见到正在沟边割菜的68岁的袁琴。张停下自行车,即对袁进行殴打,并用袁割菜的镰刀向袁头、颈部连划数刀后逃离。经法医鉴定,袁琴构成轻伤。
1999年冬,张好友从其姐夫家回来,途经颍泉区行流镇时老家西南地时,遇到正在割草的刘侠。张好友即上前对刘殴打,并强行奸污了刘侠。事后,张好友还将受害人推入路边的水沟里,然后逃离现场。后刘侠被路人发现,经抢救后脱险。经鉴定,刘侠至今患有脑外伤所致的精神障碍性痴呆。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对被告人张好友所作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结论,认定其作案时无法律性精神障碍,具有责任能力。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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