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司机索要公共设施免费通行权
2005-10-18 08:44: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曾耀林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带有公益色彩的公民个人索要公共设施免费通行权的新类型案件,原告邢连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查明,今年7月21日,原告邢连超驾车沿成都市机场高速公路辅道前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时,因译华学校处的辅道被人为阻断,只得向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20元通行费后,通过高速公路进出机场。原告认为,被告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封闭辅道,迫使原告只能通过缴费才能进出公共场所,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通行权与选择权,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退还通行费。
被告则辩称,封闭辅道是依政府决定而为,且原告可以通过依法缴费的方式而自由通行高速公路,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与选择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辅道是机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同属被告的经营范围,其修建目的系为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居民和区间运行服务,并非独立的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非收费公路。因此,被告依政府决定而封闭辅道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今年7月21日,原告邢连超驾车沿成都市机场高速公路辅道前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时,因译华学校处的辅道被人为阻断,只得向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20元通行费后,通过高速公路进出机场。原告认为,被告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封闭辅道,迫使原告只能通过缴费才能进出公共场所,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通行权与选择权,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退还通行费。
被告则辩称,封闭辅道是依政府决定而为,且原告可以通过依法缴费的方式而自由通行高速公路,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与选择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辅道是机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同属被告的经营范围,其修建目的系为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居民和区间运行服务,并非独立的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非收费公路。因此,被告依政府决定而封闭辅道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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