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致九旬老人受伤 多方联动促调解
2014-01-28 11:09: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岑溪频道 | 作者:李秀敏 温颖
2014年1月26日,广西梧州岑溪法院南渡法庭联合多个单位在上诉期间成功调解一起因相邻道路通行权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撤回了上诉申请书。
原告覃某松与被告谢某庆分别是岑溪市南渡镇盘古村七组和八组即相邻生产组的村民。2013年6月间,被告谢某庆为方便通行,在其屋边小路通过的水沟上面铺盖了水泥板。同月22日上午10时许,已90岁高龄的原告覃某松发现该处盖上水泥板后,认为被告强占用了原告户的地,便回家拿一根钢枝将被告铺盖好的水泥板撬起。被告路过见状,遂上前抢夺原告手中的钢枝,致使年老的原告跌地致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南渡卫生院、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经盘古村委会调解,被告谢某庆仅承认原告在南渡卫生院治疗费用,并支付了1000元给原告,不愿意支付原告在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
原告遂于2013年9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469.10元。
案经一审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调解,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而未果,南渡法庭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但是被告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鉴于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即使作出多公正的判决都有可能造成两方长期不和,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关系。并且,案件的判决只对伤害一事进行处理,道路通行权的纷争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即便二审维持原判,不能保证双方以后不会因道路通行权再次引发矛盾纠纷。所以,上诉期间,主办法官仍不放弃对案件的调解。
12月下旬,主办法官积极联系辖区司法所、土地所、派出所,要求这几个部门配合对该案进行联动调解。得到几个部门的同意后,她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集中到法庭,在几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整整一个上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谢某庆一次性赔偿7500元经济损失给覃某松。覃某松户从此不再阻止谢某庆户对争议道路的通行和维修。
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表示从此友好相处,做个好邻居,并对法庭等多个部门联合为他们解决一事两争议表示由衷的感谢。
原告覃某松与被告谢某庆分别是岑溪市南渡镇盘古村七组和八组即相邻生产组的村民。2013年6月间,被告谢某庆为方便通行,在其屋边小路通过的水沟上面铺盖了水泥板。同月22日上午10时许,已90岁高龄的原告覃某松发现该处盖上水泥板后,认为被告强占用了原告户的地,便回家拿一根钢枝将被告铺盖好的水泥板撬起。被告路过见状,遂上前抢夺原告手中的钢枝,致使年老的原告跌地致伤。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南渡卫生院、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事件发生后,经盘古村委会调解,被告谢某庆仅承认原告在南渡卫生院治疗费用,并支付了1000元给原告,不愿意支付原告在人民医院的治疗费用。
原告遂于2013年9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469.10元。
案经一审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调解,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而未果,南渡法庭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但是被告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鉴于双方当事人是邻居关系,即使作出多公正的判决都有可能造成两方长期不和,甚至影响下一代的关系。并且,案件的判决只对伤害一事进行处理,道路通行权的纷争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即便二审维持原判,不能保证双方以后不会因道路通行权再次引发矛盾纠纷。所以,上诉期间,主办法官仍不放弃对案件的调解。
12月下旬,主办法官积极联系辖区司法所、土地所、派出所,要求这几个部门配合对该案进行联动调解。得到几个部门的同意后,她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集中到法庭,在几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整整一个上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谢某庆一次性赔偿7500元经济损失给覃某松。覃某松户从此不再阻止谢某庆户对争议道路的通行和维修。
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表示从此友好相处,做个好邻居,并对法庭等多个部门联合为他们解决一事两争议表示由衷的感谢。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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