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高速关闭辅道 公民主张通行权被驳回
2005-10-10 13:45:14
中国法院网讯 (陈力) 9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民个人索要公共设施免费通行权的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邢连超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21日,邢连超驾车沿成都市机场高速公路辅道前住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时,遇未收费的辅道被人为阻断,他只能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20元通行费后方可进出机场。
邢连超认为,被告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封闭辅道迫使原告只能通过缴费才能进出公共场所,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通行权与选择权,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退还通行费。
被告则辨称,封闭辅道是依政府决定而为,原告可以通过依法缴费自由通行高速公路,故被告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与选择权。
法院审理认为,辅道是机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同属被告的经营范围,但修建目的是只为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居民和区间运行服务,非独立的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非收费公路。被告依政府决定封闭辅道,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同时,机场高速公路系开放性道路,任何公民均可使用该路,是免费通行还是有偿通行由该道路所有者即国家决定,被告经依法批准收取通行费未妨碍原告的通行权。
另一方面,尽管目前原告驾车只能通过高速公路进入机场,但导致原告别无选择的过错不在被告,因为如何规划、修建公共道路是国家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利用的行为,如何保障公众以最经济的方式通往公共设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公众能否无偿使用公共资源与整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等宏观问题相关联,不论是不保留旧机场路还是不让辅道免费通往机场,被告都无法从微观角度决定,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选择权的故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05年7月21日,邢连超驾车沿成都市机场高速公路辅道前住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时,遇未收费的辅道被人为阻断,他只能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20元通行费后方可进出机场。
邢连超认为,被告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封闭辅道迫使原告只能通过缴费才能进出公共场所,侵犯了原告的自由通行权与选择权,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退还通行费。
被告则辨称,封闭辅道是依政府决定而为,原告可以通过依法缴费自由通行高速公路,故被告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与选择权。
法院审理认为,辅道是机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组成部分,同属被告的经营范围,但修建目的是只为机场高速公路两侧居民和区间运行服务,非独立的连接市区与机场的非收费公路。被告依政府决定封闭辅道,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同时,机场高速公路系开放性道路,任何公民均可使用该路,是免费通行还是有偿通行由该道路所有者即国家决定,被告经依法批准收取通行费未妨碍原告的通行权。
另一方面,尽管目前原告驾车只能通过高速公路进入机场,但导致原告别无选择的过错不在被告,因为如何规划、修建公共道路是国家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利用的行为,如何保障公众以最经济的方式通往公共设施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公众能否无偿使用公共资源与整个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等宏观问题相关联,不论是不保留旧机场路还是不让辅道免费通往机场,被告都无法从微观角度决定,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选择权的故意。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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