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韩片引进起纠纷 广州俏佳人部分胜诉
2005-08-09 16:13:21
中国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俏佳人公司)诉被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星传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关于《我的野蛮女老师》和《奇特的恋爱》两部影片的交易;被告返还原告《奇特的恋爱》一片的预付款4.7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3年6月5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与北京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版权的4部韩国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鬼马男老师》、《奇特的恋爱》、《浪漫的总统》在中国大陆地区家用音像产品的独家加工、制作、出版、租赁、生产、复制、发行、出售权授予乙方。合同签订后,广州俏佳人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代替北京俏佳人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9.71万余元,北京星传公司开具了交款人为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收据。
2004年2月10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又与广州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依约提供剧本、剧照及宣传资料,且《浪漫的总统》在国内出现盗版,《奇特的恋爱》也未获得文化部批准引进,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19.71万余元及利息2.4万余元,赔偿《鬼马男老师》一片可得利润损失11.6 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并且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并且及时通知另一方。现北京星传公司与北京俏佳人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北京俏佳人公司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均认可该合同书中北京俏佳人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俏佳人公司,对此广州俏佳人公司和北京俏佳人公司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该合同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北京星传公司,但通过北京星传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可以认定北京星传公司已经同意了该合同转让行为。北京星传公司虽提出其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基于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欺诈行为,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已经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北京俏佳人公司的乙方地位,北京星传公司关于广州俏佳人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广州俏佳人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认为,《浪漫的总统》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双方已就终止该片交易达成了一致,但未能就此举证,且北京星传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协议终止该片的交易。虽然北京星传公司未依约提交名称变更确认书和文字资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由于双方均知晓名称变更的事实,且该变更确认书仅是双方之间文字确认的手续,故不应影响广州俏佳人公司实现受让权利的目的;同样,文字资料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对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出版、发行不会产生根本的阻碍。因此,北京星传公司的违约行为尚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鉴于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星传公司已经依约提交了该片的剧照,且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广州俏佳人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该片的交易。
就《鬼马男老师》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北京星传公司没有依约提供该片的剧本及宣传资料,且提供的剧照质量不合格,但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双方并未就剧照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剧照也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剧本尽管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但与其制作、出版、发行该片没有根本的利害关系,亦不会影响其受让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广州俏佳人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该片交易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奇特的恋爱》一片,由于双方认可该片未通过文化部审批,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北京星传公司提供的节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查,北京星传公司有义务替换同等级的新节目,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提供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则必须无条件退还审批未通过节目的全部版权费。现北京星传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广州俏佳人公司已实际无法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因此本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要求解除该片交易,退还该片预付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同意解除《我的野蛮女老师》一片,故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该片解除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纵观上述4部影片,四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其中部分影片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影片的不能履行。因此,法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的要求全部解除涉案4部影片的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6月5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与北京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其拥有版权的4部韩国电影——《我的野蛮女老师》、《鬼马男老师》、《奇特的恋爱》、《浪漫的总统》在中国大陆地区家用音像产品的独家加工、制作、出版、租赁、生产、复制、发行、出售权授予乙方。合同签订后,广州俏佳人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代替北京俏佳人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9.71万余元,北京星传公司开具了交款人为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收据。
2004年2月10日,北京星传公司(甲方)又与广州俏佳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并未依约提供剧本、剧照及宣传资料,且《浪漫的总统》在国内出现盗版,《奇特的恋爱》也未获得文化部批准引进,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19.71万余元及利息2.4万余元,赔偿《鬼马男老师》一片可得利润损失11.6 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转让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须达成协议,并且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并且及时通知另一方。现北京星传公司与北京俏佳人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北京俏佳人公司和广州俏佳人公司均认可该合同书中北京俏佳人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俏佳人公司,对此广州俏佳人公司和北京俏佳人公司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曾通知该合同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北京星传公司,但通过北京星传公司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可以认定北京星传公司已经同意了该合同转让行为。北京星传公司虽提出其与广州俏佳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基于广州俏佳人公司的欺诈行为,但其并未就此举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认为广州俏佳人公司已经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北京俏佳人公司的乙方地位,北京星传公司关于广州俏佳人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广州俏佳人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认为,《浪漫的总统》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双方已就终止该片交易达成了一致,但未能就此举证,且北京星传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应认定双方并未协议终止该片的交易。虽然北京星传公司未依约提交名称变更确认书和文字资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由于双方均知晓名称变更的事实,且该变更确认书仅是双方之间文字确认的手续,故不应影响广州俏佳人公司实现受让权利的目的;同样,文字资料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对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出版、发行不会产生根本的阻碍。因此,北京星传公司的违约行为尚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鉴于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北京星传公司已经依约提交了该片的剧照,且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故广州俏佳人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该片的交易。
就《鬼马男老师》一片,虽然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北京星传公司没有依约提供该片的剧本及宣传资料,且提供的剧照质量不合格,但该片已经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且双方并未就剧照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剧照也仅是宣传所需的一部分;剧本尽管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但与其制作、出版、发行该片没有根本的利害关系,亦不会影响其受让权利的实现。因此,对广州俏佳人公司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该片交易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奇特的恋爱》一片,由于双方认可该片未通过文化部审批,而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北京星传公司提供的节目最终未能通过审查,北京星传公司有义务替换同等级的新节目,如果在6个月内无法提供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则必须无条件退还审批未通过节目的全部版权费。现北京星传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可替代并可接受的节目,广州俏佳人公司已实际无法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因此本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要求解除该片交易,退还该片预付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外,由于双方已在补充协议中同意解除《我的野蛮女老师》一片,故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该片解除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纵观上述4部影片,四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其中部分影片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影片的不能履行。因此,法院对广州俏佳人公司提出的要求全部解除涉案4部影片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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