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国际为斯琴格日乐的音像制品维权
2005-03-02 19:37:12
     中国法院网讯 (凌辉)  近日,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的代理人以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为名,状告盐城燕京光电有限公司、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市北影宏运音像中心朝歌音像经营部三家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正大国际作为歌手斯琴格日乐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斯琴格日乐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销售、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依法受到保护。原告曾发表声明,未经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录音录像制品。但是2003年11月3日,原告方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被告北影宏运音像中心购买了名为《新世纪 斯琴格日乐》的CD 光盘。该CD光盘的彩封上标有“新世纪 斯琴格日乐”的名称,光盘的盘芯上标有:“我的未来不是梦, ISRC CN-G 08-00-434-00/VJ6”等字样,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经鉴定为ifpi J104。公证人员对此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经比较,该CD 光盘中所收录的《新世纪》、《山歌好比春江水》、《故乡》、《别让我猜》、《离开》、《Ah-ha-yi-ya-ha》、《天亮了》、《幸福》共八首曲目均完整的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作品,侵犯了原告作为这些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明知斯琴格日乐所演唱的曲目是受保护的作品的前提下,为了牟利,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被告盐城燕京光电有限公司和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擅自非法复制、出版、发行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作品,被告北京市北影宏运音像中心朝歌音像经营部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该光盘销售经营活动。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斯琴格日乐音乐作品的著作者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县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移交或销毁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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