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国际为满文军的音响制品维权
2005-03-03 09:06:03
     中国法院网讯 (凌辉)  近日,歌手满文军的制作单位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为名,状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北京弘利发工贸公司三家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著名歌手满文军为原告正大国际的正式签约歌手。原告正大国际作为歌手满文军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满文军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销售、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依法受到保护。原告曾发表声明,未经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录音录像制品,但是在2003年11月3日,原告方在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被告北影宏运音像中心购买了名为《满文军 岁月的眼泪》的VCD 光盘。该VCD光盘的彩封上标有“满文军 岁月的眼泪”的名称,光盘的盘芯上标有:“满文军,天津音像公司出版 ISRC CN-C09-99-462-00/VJ6”等字样,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经鉴定为ifpi K100。公证人员对此过程全程进行了公证。经比较,该VCD 光盘中所收录的《望乡》、《懂你》、《让你的天空最美》、《承诺》、《只要你肯对我说》、《轻轻走近你》、《让你幸福在每一天》共七首曲目均完整的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作品,侵犯了原告作为这些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明知满文军所演唱的曲目是受保护的作品的前提下,为了牟利,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违反《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和天津音像公司擅自非法复制、出版、发行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作品,被告北京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营业部)亦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该光盘销售经营活动。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斯琴格日乐音乐作品的著作者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移交或销毁库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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