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集中交叉执行效果明显
2004-11-16 16:49:24
- 执行人员正在查封被执行人车辆。
- 执行人员正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
- 执行人员正在与被执行人谈话
中国法院网讯 (沈双武) 自10月21日起,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一次为期20天的集中交叉执行活动,经过全体参战执行人员的辛勤工作,截至目前共执结31件案件,部分执行4件,执结标的348.46万元,执行到位现金131.65万元,另有3件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该院党组为组织好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活动,先后两次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确定集中交叉执行方案,解决车辆、经费等后勤保障问题。该院在车辆、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拿出6万元经费,抽调3台车辆用于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中院执行局认真选调交叉执行案件和抽调执行人员,成立了三个执行小组,分别由执行局副局长、综合处处长担任组长。10月21日上午,参加执行活动的全体人员出发前进行了集中动员,院长戴长林同志专门作了动员讲话,纪检组长刘卫平就执行纪律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参战人员的积极性,同志们纷纷表示一定要把院领导讲话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集中执行活动中。
由于本次活动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特殊”,所有执行人员十分注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规范、文明、廉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宣传,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力争以最低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执行效果。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一组执行了一起涉及部队的案件,执行二组强制执行了一批涉及党政机关、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三组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市政协委员、永修县政协常委蔡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事实证明,对那些有一定地位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效果十分明显。
三个执行小组均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彭泽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曹光明、德安县政法委书记张学英、瑞昌市人大主任曹祥水、武宁县副县长王煊城等领导,有的亲自打电话协调有关案件执行,有的全程陪同支持执行小组开展工作。彭泽县、武宁县、永修县、瑞昌市等法院积极配合,大力协助执行小组工作,使执行小组得以顺利开展活动。
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拔掉了一些“钉子户”,执结了一批“硬骨头”案,打击了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其他被执行人也取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壮大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声威。面对强大的集中交叉执行声势,一些未列入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活动对象的被执行人,也感到人民法院强化执行工作态度坚决,措施有力,纷纷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该院党组为组织好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活动,先后两次召开党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研究确定集中交叉执行方案,解决车辆、经费等后勤保障问题。该院在车辆、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拿出6万元经费,抽调3台车辆用于开展集中执行活动。中院执行局认真选调交叉执行案件和抽调执行人员,成立了三个执行小组,分别由执行局副局长、综合处处长担任组长。10月21日上午,参加执行活动的全体人员出发前进行了集中动员,院长戴长林同志专门作了动员讲话,纪检组长刘卫平就执行纪律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参战人员的积极性,同志们纷纷表示一定要把院领导讲话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集中执行活动中。
由于本次活动大多数案件的被执行主体“特殊”,所有执行人员十分注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规范、文明、廉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宣传,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力争以最低的执行成本获得最佳的执行效果。对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在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一组执行了一起涉及部队的案件,执行二组强制执行了一批涉及党政机关、乡镇政府的案件,执行三组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市政协委员、永修县政协常委蔡某实施了司法拘留措施。事实证明,对那些有一定地位和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效果十分明显。
三个执行小组均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彭泽县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曹光明、德安县政法委书记张学英、瑞昌市人大主任曹祥水、武宁县副县长王煊城等领导,有的亲自打电话协调有关案件执行,有的全程陪同支持执行小组开展工作。彭泽县、武宁县、永修县、瑞昌市等法院积极配合,大力协助执行小组工作,使执行小组得以顺利开展活动。
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拔掉了一些“钉子户”,执结了一批“硬骨头”案,打击了一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对其他被执行人也取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壮大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声威。面对强大的集中交叉执行声势,一些未列入这次集中交叉执行活动对象的被执行人,也感到人民法院强化执行工作态度坚决,措施有力,纷纷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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