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一派出所所长媚上枉法
2004-10-28 10:11:24
中国法院网讯 (刘四根) 近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派出所所长为讨好上级而徇私枉法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大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2年元月7日,身为峡江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戈坪派出所所长的曾大根负责承办何小龙滥伐林木一案时,曾大根明知何小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追究何的刑事责任,但出于森林分局局长袁某与何小龙系朋友关系的情面和办案期间接受何小龙吃请的因素,违反办案程序,不作任何必要的调查工作,对何小龙滥伐林木的行为仅作一般林业行政案罚款1000元结案。 2003年6月9日,峡江县检察院向峡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该案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曾大根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何小龙不构成犯罪,向峡江县检察院回复“何小龙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和《关于何小龙滥伐林木案的调查报告》,并于同年9月24日为何小龙办理了撤案决定书。 案发后,峡江县公安局重新对何小龙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 并将何案移送峡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大根徇私情私利,对明知已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何小龙,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包庇使何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鉴于曾大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回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2年元月7日,身为峡江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戈坪派出所所长的曾大根负责承办何小龙滥伐林木一案时,曾大根明知何小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追究何的刑事责任,但出于森林分局局长袁某与何小龙系朋友关系的情面和办案期间接受何小龙吃请的因素,违反办案程序,不作任何必要的调查工作,对何小龙滥伐林木的行为仅作一般林业行政案罚款1000元结案。 2003年6月9日,峡江县检察院向峡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该案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曾大根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何小龙不构成犯罪,向峡江县检察院回复“何小龙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和《关于何小龙滥伐林木案的调查报告》,并于同年9月24日为何小龙办理了撤案决定书。 案发后,峡江县公安局重新对何小龙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 并将何案移送峡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大根徇私情私利,对明知已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何小龙,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包庇使何不受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鉴于曾大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回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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