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一林业所长收受1500元被判一缓一
2005-02-04 16:19:32
中国法院网讯 (兰文) 2005年1月4日,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2003年7月间,身为长汀县公安局馆前森林派出所所长的陈某,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召集全所同志到长汀县童坊镇调查处理横坑村村民张永隆滥伐林木案。在现场勘察、调查处理过程中,陈某两次收受张永隆的妻舅林美华送来的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张永隆滥伐林木材积24.9115立方米,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同意张永隆补办手续减到14.2448立方米,致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对张永隆滥伐林木只作为林政处罚案件,罚款人民币1万余元,从而使张永隆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12月26日向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首,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改之意,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2003年7月间,身为长汀县公安局馆前森林派出所所长的陈某,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召集全所同志到长汀县童坊镇调查处理横坑村村民张永隆滥伐林木案。在现场勘察、调查处理过程中,陈某两次收受张永隆的妻舅林美华送来的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陈某在明知张永隆滥伐林木材积24.9115立方米,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同意张永隆补办手续减到14.2448立方米,致其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对张永隆滥伐林木只作为林政处罚案件,罚款人民币1万余元,从而使张永隆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诉。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12月26日向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清全部赃款。
长汀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首,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有真诚悔改之意,可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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