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执行后收费的利与弊
2004-02-23 16:1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光志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是指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申请人的执行费,而在执行中按规定收取被执行人的执行费。这项措施在沿海地区于去年年初就已实施,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也产生了一些争议,特别是在法院内部,给这项措施的推行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下面我就这项措施的利与弊作一较为客观的分析。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的弊端在哪里呢?法律之所以规定执行案件要预收执行案件受理和执行费用,是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交通、通讯、办公等各种费用,这些费都靠预收的执行费支付。如果不预收执行费,法院在执行中就只有自己垫付,这就会给法院带来资金上的压力,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这类案件执行费完全靠法院垫付,无疑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申请执行要预交执行费,部分债权人考虑到还要交执行费,则采取与债务人协商和解等途径,不申请执行。在实施先执行后收费办法之后,凡债务人不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均会申请执行。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给执行工作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如泸县法院2002年受理执行案件941件,其中有184件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完全没有执行能力,占受案数的19.6%;2003年受理执行案件1553件,此类案件351件,占22.6%。该院从2003年5月开始执行先执行后收费办法,2003年收案数比2002年上升39.4%,这类案件比2002年上升3个百分点。此类案件的执行费用完全靠法院垫付,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的好处又在哪里呢?首先,先执行后收费办法是司法为民在执行工作中重要体现。老百姓打官司要缴诉讼费,其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尽管法院作出了裁判,但在执行之前,判决书仍是一张白纸,要申请执行则还要交执行费,债权人不得不考虑如果不能执行兑现就还要倒贴执行费,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老百姓心目中又增加了打官司难的程度。所以部分债权人放弃了申请执行,或者疲于申请执行,以致延误了申请期限。如果申请执行不需要预交执行,则债权人就会打消这些顾虑,只要法律文书一生效,他们就会立即申请执行。这对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其次,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法院为了兑现法律文书,让当事人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要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甚至垫钱为申请人办案,这无疑能让群众感受到法院是为民办事的,是人民的好法院。泸县法院2002年在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有22件,其中有6件反映收费问题,占执行信访案件的27.3%;2003年在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为15件,比上年减少31.8%,其中反映收费问题的仅1件,占执行信访案件的6.7%,比上年下降25.1个百分点。信访案件大量减少,反映收费问题的案件大量减少,这充分反映出群众的满意程度在大幅度上升。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无疑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否与法律相悖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对执行收费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也规定申请执行应当按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但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执行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保障,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费问题,则无需要求申请人预交执行费。解决的途径有四条,一是国家财政应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保证执行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是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经费开支适当向执行局倾斜,保证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办公等费用;三是执行局加强财务管理,尽量减少开支,把钱用在刀刃上;四是在执行中严格按《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被执行人的执行费用,这既符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规定,也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的弊端在哪里呢?法律之所以规定执行案件要预收执行案件受理和执行费用,是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需要交通、通讯、办公等各种费用,这些费都靠预收的执行费支付。如果不预收执行费,法院在执行中就只有自己垫付,这就会给法院带来资金上的压力,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这类案件执行费完全靠法院垫付,无疑会给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申请执行要预交执行费,部分债权人考虑到还要交执行费,则采取与债务人协商和解等途径,不申请执行。在实施先执行后收费办法之后,凡债务人不自觉履行的,债权人均会申请执行。这样,执行案件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给执行工作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如泸县法院2002年受理执行案件941件,其中有184件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完全没有执行能力,占受案数的19.6%;2003年受理执行案件1553件,此类案件351件,占22.6%。该院从2003年5月开始执行先执行后收费办法,2003年收案数比2002年上升39.4%,这类案件比2002年上升3个百分点。此类案件的执行费用完全靠法院垫付,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的好处又在哪里呢?首先,先执行后收费办法是司法为民在执行工作中重要体现。老百姓打官司要缴诉讼费,其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尽管法院作出了裁判,但在执行之前,判决书仍是一张白纸,要申请执行则还要交执行费,债权人不得不考虑如果不能执行兑现就还要倒贴执行费,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老百姓心目中又增加了打官司难的程度。所以部分债权人放弃了申请执行,或者疲于申请执行,以致延误了申请期限。如果申请执行不需要预交执行,则债权人就会打消这些顾虑,只要法律文书一生效,他们就会立即申请执行。这对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其次,这一举措有利于提升法院形象,增加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法院为了兑现法律文书,让当事人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不要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甚至垫钱为申请人办案,这无疑能让群众感受到法院是为民办事的,是人民的好法院。泸县法院2002年在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有22件,其中有6件反映收费问题,占执行信访案件的27.3%;2003年在执行方面的信访案件为15件,比上年减少31.8%,其中反映收费问题的仅1件,占执行信访案件的6.7%,比上年下降25.1个百分点。信访案件大量减少,反映收费问题的案件大量减少,这充分反映出群众的满意程度在大幅度上升。
先执行后收费办法无疑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否与法律相悖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对执行收费作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也规定申请执行应当按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但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执行机构的正常运转提供物质保障,如果法院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费问题,则无需要求申请人预交执行费。解决的途径有四条,一是国家财政应对执行工作要高度重视,保证执行工作所需的经费;二是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经费开支适当向执行局倾斜,保证执行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办公等费用;三是执行局加强财务管理,尽量减少开支,把钱用在刀刃上;四是在执行中严格按《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被执行人的执行费用,这既符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的规定,也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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