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民八年诉讼告倒县政府
2003-08-13 16:54: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钟运龙 何鲸
今年7月27日,纳雍县阳长镇海坐三村农民周仁杰从县政府拿到了21万多元的行政赔偿金。而此时距他第一次提起诉讼状告县政府,已过去了整整8年。
采矿引发侵权纠纷
1995年5月4日,周仁杰在纳雍县水东乡洗米沟持证开采铅锌矿,工人在井下正常开采中与邻近的姚姓矿洞贯穿,周、姚两家为此发生纠纷。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范围,周仁杰认定姚某越界开采,掠夺他的矿源,便以侵权纠纷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5日,县法院书面通知周仁杰,所诉事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请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周仁杰随即找到县矿管办,但一直未得到处理。11月份,纳雍县开始进行矿山整顿,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作出了关于周、姚矿界纠纷的处理决定。
先告乡政府后告县政府 接连四次败诉
周仁杰接到处理决定,认为与事实出入太大,不公正,并且他还发现,这份决定虽是工作组作出的,加盖的却是水东乡政府的大红印章。他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水东乡政府的这份处理决定。
12月25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在此份处理决定中,水东乡政府行使的是县政府的职权,周仁杰以乡政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周仁杰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2月4日,毕节地区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周仁杰经过冷静思考,2月28日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变更县政府为被告。
然而等待他的又是两次失败。3月28日,纳雍县法院一审判决周仁杰败诉;一年后的1997年3月4日,毕节地区中院终审仍是维持一审判决。
只身到省城上访 省高院撤销原判
官司打到这份上,耗时、误事、破财,周仁杰可谓损失惨重。但倔强的他就是不肯认输,他把心一横:“到贵阳去!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周仁杰来到贵阳后,钱少请不起律师,便自己写好了上访材料,到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上访。有实有据的材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1997年10月19日,省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确认周仁杰持证开采应受法律保护,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周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周仁杰总算看到了一线曙光。
为了准确判令周、姚二人的矿界,1998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省地矿厅专家到矿区测定,4个月后作出判决:撤销纳雍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撤销毕节地区中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撤销纳雍县人民政府对周、姚矿界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求县政府在两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奔波了数年,周仁杰头一回领略了胜诉的喜悦,然而这份喜悦转瞬即失,一连串的意外又将他卷入更为纷繁复杂的讼事之中。
要求行政赔偿 三次判决 三次上诉
1999年2月6日,纳雍县政府对周、姚二人矿界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除措词行文稍有变动外,几乎就是原处理决定的翻版;同年12月29日,纳雍县地质矿产局作出决定,吊销周仁杰的采矿证。
经过几年诉讼实践的磨炼,周仁杰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提出行政和行政赔偿诉讼。2000年5月,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纳雍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纳雍县地质矿产局吊销周仁杰采矿证的处罚决定,驳回周仁杰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周仁杰还是不服,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维持毕节中院关于撤销纳雍县地矿局吊销周仁杰采矿证处罚决定的判决,明确周仁杰在一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由毕节地区中院立案审理。
2001年4月26日,周仁杰在苦苦地期盼中等到了毕节地区中院对他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判令纳雍县政府赔偿8万元。奔波了6年之久的行政赔偿诉讼终于得到了审判机关的首肯,但周仁杰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还是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省高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之后的同年12月和2002年5月,毕节地区中院两次判决,赔偿金额提高到11万余元,但经周仁杰上诉后,两次判决都被省高院撤销。
省高院终审 拿到21万赔偿金
转眼已是2003年,“这场官司还要打多久?”周仁杰心里也没底,不过有一点他始终坚信:“法律一定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7月初,周仁杰接到省高院通知来到贵阳领取了此案的终审判决,省高院判令纳雍县政府赔偿周仁杰11万多元,纳雍县国土资源局(原县地矿办已并入国土资源局)赔偿9万多元。
纳雍县政府很快兑现了判决,周仁杰顺利地拿到了21万多元的赔偿金,为自己8年的艰难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采矿引发侵权纠纷
1995年5月4日,周仁杰在纳雍县水东乡洗米沟持证开采铅锌矿,工人在井下正常开采中与邻近的姚姓矿洞贯穿,周、姚两家为此发生纠纷。按照采矿证确定的开采范围,周仁杰认定姚某越界开采,掠夺他的矿源,便以侵权纠纷向纳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5日,县法院书面通知周仁杰,所诉事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请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周仁杰随即找到县矿管办,但一直未得到处理。11月份,纳雍县开始进行矿山整顿,县政府派出的工作组作出了关于周、姚矿界纠纷的处理决定。
先告乡政府后告县政府 接连四次败诉
周仁杰接到处理决定,认为与事实出入太大,不公正,并且他还发现,这份决定虽是工作组作出的,加盖的却是水东乡政府的大红印章。他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水东乡政府的这份处理决定。
12月25日,县法院作出裁定:在此份处理决定中,水东乡政府行使的是县政府的职权,周仁杰以乡政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合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周仁杰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2月4日,毕节地区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周仁杰经过冷静思考,2月28日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变更县政府为被告。
然而等待他的又是两次失败。3月28日,纳雍县法院一审判决周仁杰败诉;一年后的1997年3月4日,毕节地区中院终审仍是维持一审判决。
只身到省城上访 省高院撤销原判
官司打到这份上,耗时、误事、破财,周仁杰可谓损失惨重。但倔强的他就是不肯认输,他把心一横:“到贵阳去!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周仁杰来到贵阳后,钱少请不起律师,便自己写好了上访材料,到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上访。有实有据的材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1997年10月19日,省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审查,确认周仁杰持证开采应受法律保护,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周之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周仁杰总算看到了一线曙光。
为了准确判令周、姚二人的矿界,1998年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省地矿厅专家到矿区测定,4个月后作出判决:撤销纳雍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撤销毕节地区中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撤销纳雍县人民政府对周、姚矿界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要求县政府在两月之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奔波了数年,周仁杰头一回领略了胜诉的喜悦,然而这份喜悦转瞬即失,一连串的意外又将他卷入更为纷繁复杂的讼事之中。
要求行政赔偿 三次判决 三次上诉
1999年2月6日,纳雍县政府对周、姚二人矿界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除措词行文稍有变动外,几乎就是原处理决定的翻版;同年12月29日,纳雍县地质矿产局作出决定,吊销周仁杰的采矿证。
经过几年诉讼实践的磨炼,周仁杰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提出行政和行政赔偿诉讼。2000年5月,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纳雍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纳雍县地质矿产局吊销周仁杰采矿证的处罚决定,驳回周仁杰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周仁杰还是不服,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于200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维持毕节中院关于撤销纳雍县地矿局吊销周仁杰采矿证处罚决定的判决,明确周仁杰在一审中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由毕节地区中院立案审理。
2001年4月26日,周仁杰在苦苦地期盼中等到了毕节地区中院对他行政赔偿诉讼的判决,判令纳雍县政府赔偿8万元。奔波了6年之久的行政赔偿诉讼终于得到了审判机关的首肯,但周仁杰认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赔偿金额差距太大,还是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同年10月11日省高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之后的同年12月和2002年5月,毕节地区中院两次判决,赔偿金额提高到11万余元,但经周仁杰上诉后,两次判决都被省高院撤销。
省高院终审 拿到21万赔偿金
转眼已是2003年,“这场官司还要打多久?”周仁杰心里也没底,不过有一点他始终坚信:“法律一定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7月初,周仁杰接到省高院通知来到贵阳领取了此案的终审判决,省高院判令纳雍县政府赔偿周仁杰11万多元,纳雍县国土资源局(原县地矿办已并入国土资源局)赔偿9万多元。
纳雍县政府很快兑现了判决,周仁杰顺利地拿到了21万多元的赔偿金,为自己8年的艰难诉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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