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场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在开庭后的10余天内得以圆满解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承包霍山某厂房暖通工程,工程完工后需清扫卫生。2022年11月15日,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联系某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口头约定让其安排人员打扫,日工资160元。张某介绍项某前往该厂房打扫卫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打扫当天下午4时许,项某从该厂房二楼平台处掉入风洞,经消防人员救出后送往医院救治。后项某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认定项某构成“工标”八级伤残。项某索赔未果,遂将某公司、王某、某家政公司、张某一并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项某并非工伤,不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工标”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承办法官向项某释明后,经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即“国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项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然项某缘何掉入风洞,各方主体责任如何,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开庭次日,承办法官前往该工厂进行实地查勘,经艰难攀爬过重重管道后,法官和书记员到达掉落地点,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拍照取证。经现场勘察确认,该风洞上方设置了塑钢结构阻挡以防止人员坠落,估计项某在打扫卫生过程时未能充分留意周围环境。
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也使公司早日结束诉讼,安心经营,法官加班加点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法院取证情况进行质证。
经过详细审查,各方对该事件发生均应负相应责任。经多轮释法明理,各方明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某公司和张某表示,虽然风洞已做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是项某受伤也是事实,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双方在承担12余万元的医药费基础上,同意再支付项某14万元的赔偿。该案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工标”与“国标”适用范围不同,“工标”主要适用于工伤鉴定,构成劳动关系方可采用“工标”鉴定;而“国标”广泛应用于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普通伤害案件及其他意外伤害的鉴定,鉴定依据准确,鉴定意见方可能得到采纳。
另外,广大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提高安全防护意识,避免危险发生;受到伤害后,要及时保存、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作为接受劳务者,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营造安全、规范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