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的代理资格被品牌方无故取消能否索赔?前期投入的成本由谁买单?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判决某品牌家具公司(以下简称某品牌方)赔偿某家具经销商(以下简称某经销商)租金等损失共计7万元。
2023年6月,某经销商为争取某品牌的家具代理权,向某品牌方支付了2万元代理意向金。双方磋商过程中,某品牌方告知某经销商,若想要取得经销授权书,还须在线下租赁门店。某经销商遂按照某品牌方要求与第三方签订了《场地出租合同》和《场地管理合同》,并支付了租金等费用86780元。同日,某品牌方向某经销商出具了《经销商授权书》,授权期1年。
此后,某经销商按照要求着手筹备店面装修事宜,但某品牌方迟迟未出具门店统一装修设计方案。一个多月后,某品牌方以某经销商不符合考察要求为由撤销授权,拒绝与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退还意向金,但对某经销商为取得经销权所支付的场地租赁等费用未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某经销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品牌方对取消原告某经销商资格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经销商授权书》的行为,表明原告已具备被告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原告基于被告对其的考核要求和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被告将会与其缔结合同,从而与第三方签订了《场地出租合同》《场地管理合同》,支付了场地租金等各项费用。
在原告履行了先合同义务后,被告又以原告不具备其所要求的经销商资格为由,取消对原告的授权,拒绝与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违反了诚信缔约的先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某品牌方与某经销商为达成经销授权合作而接触磋商时,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信原则,仍然产生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缔约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协助对方。某品牌方在出具《经销商授权书》后出尔反尔,给某经销商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都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可任意反悔,共同维护诚信公平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