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资金周转,从银行贷款、找亲戚朋友借款都是常见的筹集资金方式。但实践中,不乏一些出借人碍于情面又囊中羞涩,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甚至向他人募集资金对外出借。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呢?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从保险公司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
徐某与双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徐某以保单作为担保,从人寿保险公司借款40万元,出借给双某。随后双某向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 今借到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元。借款人:双某2018年12月19日”。后因双某未按期向徐某偿还借款,徐某亦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遂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双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徐某出借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保险公司贷款转借给双某。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徐某与双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经过法官充分的释法说理,二人逐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后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双某自愿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合理损失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虽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出借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自身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不少出借人最终“血本无归”,被迫背上巨额债务。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出借人“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