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者能否直接起诉
2025-01-23 14:10: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更 沈利军
 

  【案情】

  2015年3月26日,张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月支付张某工资30000元,并为其缴纳五险一金。2020年5月2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4月14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对A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214400元。

  【分歧】

  本案中,关于职工能否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直接提起诉讼,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A公司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该争议属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并非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张某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债权人最终目的是确认职工债权数额,职工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无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的规定可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劳动者不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起诉的权利。而且,相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处理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方面,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破产企业职工就职工债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其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之下列出了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其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的职工对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请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管理人调查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确定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补偿金等费用金额的前提,如果清单载明的职工名单与实际职工名单不一致,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当然能够解决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故本案中,张某与A公司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以及职工债权数额多少产生的纠纷,实质上属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

  最后,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不能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申请人要求企业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主张,客观上已不能得到实现。此外,前置程序并非当然具有终局效力,仲裁之后再行提起诉讼耗费的时间会弱化其高效快捷的优势,而对于破产企业职工情况等基本事实的了解程度,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相较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更具优势,且劳动关系的确认及职工债权的一并处理也符合破产程序的效率原则。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