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特邀调解员”多元解纷联动 探索“海上枫桥经验”新模式
2025-01-22 14:09:59
 

  中国法院网讯(翟杰)2005年至2006年期间,冯某、董某、赵某(均系河北省昌黎县某村村民)合伙购买了一艘旧船(船名冀昌渔05051号),三人协商后该船登记在冯某名下。2007年8月该船被卖掉,但船舶手续保留。2007年8月,三人书面约定冯某将涉案船舶手续转让给冯某、董某、赵某三人。同年9月,三人书面约定涉案船舶手续归冯某、董某、赵某三人共有,由董某保管。后来,董某和冯某又共同编造了一艘新木船。新船完成后,应冯某要求,其和董某协议将新船归冯某所有(不包括船手续),董某的出资算作冯某的借款,冯某向董某出具欠条。之后,冯某独自经营该船并陆续向董某还款。2011年6月,冯某重新给董某出具欠条2张,金额为154800元和200000元。2023年8月,董某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昌黎法院起诉冯某及配偶杜某。

  2023年10月,该法院依法判决冯某、杜某偿还董某借款321405.16元及利息。2024年,冯某、杜某向该法院就上述判决申请再审。2024年7月,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冯某、杜某的再审申请。后该案到执行程序。执行局委托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拍卖冯某名下的涉案船舶。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于2024年11月依法拍卖该船,除去相关费用后剩余拍卖款490848元。该执行局将拍卖款项交还给昌黎法院执行局进行债权分配。另外,涉案船舶公告拍卖债权登记期间,赵某某和郭某就涉案船舶的加油款和渔网欠款进行债权登记,二者共计债权数额为9.5万元。以冯某为被告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进行债权确认,并请求参与涉案船舶拍卖款的分配。2025年1月,冯某以返还涉案船舶燃油补贴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另外两个合伙人董某和赵某。

111.jpg

在昌黎法院307会议室开展“两地法官+特邀调解员”联合调解

  为切实减轻移送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天津海事法院经与昌黎法院协商,两地法官联合调解此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天津海事法院邀请一名特邀调解员(系涉案船舶手续颁发及燃油补贴发放的主管机关昌黎县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调解工作,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果。特邀调解员从海事行政管理角度,为当事人释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划分等问题。两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终争取双方同意,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一起涉津冀两方、跨京津冀三地持续多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纠纷化解后,当事人为两位法官送上锦旗并为津冀两地携手办案的司法新模式点赞。昌黎法院执行局局长康洪滨表示:“把人民群众的难事当做自己的家事来办,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与当事人实现同心共情,使其感受到自己被理解、被尊重,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的最优解,帮助当事人降低维权的精力及经济成本,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服务效能。”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