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难逃追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步发出七份民事罚款决定书,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不诚信行为。
恶意串通,欺瞒法院
2017年,原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为了让其公司有实体产业、避免被上海证交所退市,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某为了让其公司并入原告公司有更好发展,同时为在形式上更具说服力,二人经过商议,决定以“手拉手”虚假诉讼的形式实现上述目的。先由原告公司以系列虚构的合同和担保函等为依据,诉至喀什中院,要求陶某及其控制的被告公司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涉及6起案件、5.85亿元。
后双方以和解形式骗取法院调解书,原告公司因此取得被告公司91.95%股份。此后,因黄某未兑现相关承诺,陶某要求收回上述股份。为此,双方又于2021年通过向喀什中院提起的另一虚假诉讼实现了上述目的。
东窗事发,依法严惩
2023年,黄某、陶某的上述行为在另案中被发现,二人也因此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对此,喀什中院进一步认为,上述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虚假诉讼行为,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理应在刑事制裁的基础上,对未接受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司法制裁。
据此,喀什中院对上述七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所有裁判文书,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对相关涉案公司及个人作出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开展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当事人为达到不法目的,单方或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主体、事实或证据等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亦会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此类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