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诉讼”成“真犯罪” 虚假诉讼不可为
2025-01-07 14:40: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徐营营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赵某海涉嫌虚假诉讼一案的受案回执。
据了解,该案系聊城中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赵某海存在捏造给付赔偿款事实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进入立案侦查程序。
张某国系赵某海雇佣的司机,其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国的近亲属提起两个诉讼,共计已获得赔偿140余万元,超出了其全部损失。2024年,雇主赵某海依据其向张某国近亲属赵某霞转账110万元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向赵某霞赔偿110万元,请求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聊城中院细心的案件承办人对赵某海在张某国的近亲属已获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仍向其赔偿110万元产生疑问,于是,先后多次到本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3个银行查询银行账户,仔细核对每笔转款的银行流水,发现赵某海支付的本案赔偿款110万元是张某华(张某国的兄弟)转账给赵某海,赵某海转给赵某霞后,赵某霞又转回给张某华,足以认定赵某海存在捏造支付赔偿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
二审最终改判驳回赵某海的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本案二审改判驳回赵某海诉讼请求的同时,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既惩治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又进行了依法纠错,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救济。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