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大部分是基于出借人直接出借款项、借款人无法根据约定进行还款而导致。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基于其他情形而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例比较复杂的民间借贷案。
2020年2月,王某的女朋友想参加国内某档娱乐选秀节目,林某为帮忙,把王某推荐给赵某,由赵某与王某沟通处理安排参加选秀节目的事宜。后来,由于王某的女朋友不打算继续参加该节目,且王某已联系不上,赵某要求林某承担其已垫付的费用。林某向赵某偿还了3万元后,双方经过沟通,由林某于2020年3月期间两次向赵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林某向赵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于2020年5月1日前归还完毕”。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赵某经多次催讨未果,于是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剩余的15万元。
林某则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他认为双方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但从未见过面,自己帮朋友的忙,介绍王某与赵某认识后,并不清楚其二人之间如何沟通参加选秀事宜,自己之所以写借条给赵某,是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愿意补偿赵某的工作损失。但后来林某怀疑是被赵某所骗,不认可赵某实际垫付了费用,并主张自己是基于错误认识才将3万元支付给赵某,已经支付的3万元构成不当得利。于是,,林某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赵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帮助林某的朋友王某处理参加某选秀节目的事宜,导致产生了前期垫付费用后进行结算,将赵某垫付的费用转为借款,并由林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即原、被告双方通过结算方式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该债务形成的方式与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的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的交易习惯相符,其行为实质是赵某要求林某替王某归还其垫付的费用,林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以出具借条的行为予以确认。
为此,自林某出具借条之日起,其与赵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林某已经向赵某支付的3万元,是已经归还的部分借款。对于尚未归还的15万元,赵某主张林某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归还赵某借款15万元,驳回林某的反诉请求。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林某出具借条之后,赵某与林某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一是从事情的前因后果看。双方是基于林某的好友王某欲推荐其女朋友参加选秀节目而进行对接,赵某对于参加选秀节目的事宜开展前期工作安排并垫付费用之后,由于王某的女朋友未实际参加该节目,从而王某与赵某沟通前期垫付费用的承担问题,导致案涉借条的产生。
二是从出具借条时双方约定的内容看。林某两次向赵某出具借条,载明林某借赵某18万元,该债务形成的方式,即实践中民事主体由于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债务后,通过出具借款凭证的方式将款项转为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为此,关于赵某已垫付的费用承担,林某与赵某之间达成了借贷合意。
三是从签订借条后双方的行为看。在林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后,赵某不间断地催促林某还款,林某对于尚欠款项均未提出异议,多次表示会尽力筹款归还,这与实践中借款人由于无法一次性清偿借款,在被催款后的态度及交易习惯也相符。以上行为均可印证对于双方协商将赵某垫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后,林某就尚欠赵某借款的情况予以认可。而赵某提起诉讼后,林某却在庭审过程中对尚欠款项完全予以否认,对同一件事的观点和态度明显前后矛盾。
本案虽不是出借人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但林某基于与好友之间当时的关系,愿意将赵某垫付的款项转为借款,双方对此形成了借贷合意。因此,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厘清后,扣除林某已经归还的3万元,判令林某归还剩余的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