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整治案外人恶意异议的调研与对策
2025-01-02 11:05: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旸 曹健
 

  案外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利益交换等手段,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形式,掩盖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等妨害正常执行秩序的非法目的,由案外人单独或是与被执行人串通实施的恶意行为,统称为案外人恶意异议。案外人恶意异议不仅导致程序空转,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案外人恶意异议有以下表现:围绕同一执行标的以不同身份、不同理由反复提出案外人异议;同一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自相矛盾的权利主张,如既主张所有权又主张租赁权等;签署虚假的离婚补充协议逃避共有财产的执行;虚构买卖合同和实际占有的事实企图排除房屋拍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倒签长期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关系阻止腾房交付等。

  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异议案件1593件,其中,案外人主张对未经登记或公示的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案件,如夫妻共同财产、借名买房(车)、借用账户、隐名持股等,占比37.39%,裁定支持率为4.37%,其中案外人主张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的异议案件裁定结果均为驳回和撤诉;案外人主张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案件,占比20.62%,裁定支持率为35.25%;案外人主张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案件,占比4.45%,裁定支持率为96.67%;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案件,占比9.64%,裁定支持率为0%。实践中,案外人恶意异议的识别和认定困难、责任追究比例低、治理难度大。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整治案外人恶意异议:

  一是进一步规范立案流程,采取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方式,对案外人进行预警和提示,进行源头防范。对立案时仅提交异议申请书,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案外人,及时告知其无法及时提交证明材料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以免案外人通过拖延提交证据和消极参与审查等方式拖延拉长异议处理时间。同时,审慎核实立案人身份,加强立案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要求签署《诚信诉讼告知书》,减少案外人恶意异议情况的发生。

  二是在执行实施环节,强化查控财产后的现场调查,包括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身份及权利证明、不动产上是否有租赁以及物业公司掌握的房屋使用情况,做实基础工作,不给案外人伪造居住、租赁等证据的机会;同时,优化、畅通申请执行人提供继续执行担保的流程。

  三是在执行异议审查环节,定期核查梳理案外人异议类型,审慎审查案外人异议不符合常规的情况,并不断加强对于案外人恶意异议行为的追究力度。如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或拒执可能的情况,依法作出司法处罚,直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针对不动产拍卖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如在开拍前15日内提出的,则应当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甄别审查。一旦发现恶意提出异议情形,不准许当事人主动撤回异议申请,并作出负面性评价,裁定驳回异议。如发现法律从业人员或是中介机构参与案外人恶意异议的运作过程,则向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业协会等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相关单位视情形予以处理、整顿。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