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文凯 吴银珠)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寻求化解纠纷“最优解”,对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持续一年多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据了解,2023年8月30日,黄某入职长汀某公司,双方于9月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工作报酬实行计件工资制,9月11日上午8时黄某准时打卡上班,当日上午9时许,黄某在上班开会时突然晕倒,随后公司员工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下午3时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晕倒送医救治期间,公司于当日中午12时为黄某申报了工伤保险参保增员手续,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事后,黄某家属申请了工伤认定,11月13日,长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黄某被认定为工伤,长汀某公司向社会保险中心申请核定并支付黄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中心当日作出并送达《关于黄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函》,理由是黄某属“先伤后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长汀某公司未履行赔偿责任,黄某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长汀某公司应向黄某家属支付黄某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49186.35元。黄某家属及长汀某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个案件受理后,长汀法院承办法官详细分析案情,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实际情况,多次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公司称因经济下行,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员工发生意外,事后补缴保险,但工伤保险待遇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核定拨付,让本就发展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希望让其有“喘息”的机会,宽限其分期支付。黄某家属则提出尚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
在调解室里,法官耐心倾听双方陈述,了解各自诉求主张,并针对争议焦点说理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因工伤赔偿引起,如果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判了之,一方当事人不服必然衍生上诉案件和后续执行案件,黄某家属可能也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才能拿到赔偿款,而且对该公司的后续经营也会造成影响,所以要尽可能调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经过多次“背靠背”调解后,双方矛盾较为缓和,对预期赔偿金额也逐渐趋于同一范围,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最终,经法官反复沟通和悉心引导,双方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85万元总额一年内付清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向法官握手言谢。
有效的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还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一调多得”。长汀法院将坚持“如我在诉”意识,继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积极化解各类纠纷,息诉止争,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说法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障员工正常工作是企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但一些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员工发生意外后才赶紧补缴工伤保险,殊不知事后补缴不可免责,甚至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在员工入职后,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应尽快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有效防控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