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杨某是某小区业主,因帮其装修房屋的工人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水泥块从楼上坠落,不巧砸中正在楼下行走的傅某,致使傅某头部受伤,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6000多元。傅某出院后,多次与杨某沟通未果,气愤异常,遂向港北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000多元。
案件受理后,为尽快妥善处理纠纷,承办法官走访了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了解事发经过,并仔细查阅案卷资料,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可尝试组织双方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到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见面后情绪激动,无法正常沟通,于是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法官将杨某拉到一边,告知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高空坠物会对楼下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可能构成严重伤害,甚至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后果,造成损害不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现傅某已受伤,杨某应积极沟通处理,不能逃避责任。
听了法官的释法析理,杨某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但傅某主张的赔偿损失太高,不合理。法官又给傅某做工作,告知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支持的合理损失范围,而且法院判决后对方如果不积极履行赔偿其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耗时较长。
经过对双方一番努力劝说后,傅某表示,如果杨某一次性赔偿9000元,可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杨某同意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当今社会高空坠物现象屡见不鲜,后果往往比较严重,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群众广为关注的焦点、热点、堵点、痛点,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者、使用者、物业管理者,在高空作业前要通过安放防护措施、警示标志、拉起警告线、提前告知等方式,充分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本案中,法官通过说法条、摆事实、讲道理、举例子等方式,对纠纷进行调处,情、理、法贯穿于调解全过程,最终促成案件圆满解决,既化解了纠纷、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进行了普法宣传,提高了建筑物所有者对建筑物安全保障管理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