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并未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案情
近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亲家”起诉“亲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张某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要求被告刘某还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张某女儿张小某与被告刘某儿子刘小某于2021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日、3日,向被告刘某转账共计10万元。被告刘某于2021年12月4日、7日,向原告女儿张小某转账共100000元。原告张某提供其女儿张小某与被告刘某2021年12月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刘某发送信息表示给予张小某彩礼钱的微信内容。另提供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23年6月时张某催要该10万元的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张某认为,该款系被告刘某向其借款,用于支付原告女儿张小某的彩礼钱,据此向被告刘某主张借款。被告刘某抗辩,孩子们并没有提过支付彩礼的事情,是原告因女儿张小某质问彩礼一事,原告张某为了安抚女儿,遂提出由原告提供资金,通过被告转给原告女儿张小某,被告刘某仅仅是配合原告经手款项,协助原告完成心愿,维系家庭和睦。并且,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被告家庭存款超过10万元,也无需借款,即使借款也不会向亲家借款付彩礼。催款及起诉时,张小某与刘小某处于婚姻状态不稳定阶段。
评析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就案涉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能否成立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原告张某虽然认为其向被告刘某催要款项可以体现借贷合意,但系其单方催要,被告刘某并未认可,被告刘某对于案涉款项的由来也作出了相应合理的解释,并提供银行流水佐证自身经济能力等,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并非转款当时的聊天记录,而是双方子女在婚姻关系恶化后的催要聊天记录,基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原告张某所举证据并不能体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借贷合意。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案涉证据,原告张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不予支持。
转账凭证能够证明资金交付关系,不足以证明借贷合意,客观的证明责任始终由出借人承担,即原告对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的抗辩目的在于否认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赋予被告提供反证义务,有助于明确固定案件事实,但并非要求被告提供与本证同等的证明力,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