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做到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办理中,要特别重视裁判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保障审判质效,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力求法理、事理、情理三理并茂,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对司法的认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做到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案件办理中,要特别重视裁判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保障审判质效,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
抓实理念更新,增强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思想自觉。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根本,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我们要加快推进审判理念更新,树立正确的司法裁判思维,努力实现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一是在程序上,树立避免程序空转的理念。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是希望通过公正裁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案件衍生、程序空转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削弱司法公信力。我们要牢记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做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事要解决”,把工作从“案件结没结”转向“事情解没解”,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坚持换位思考,在每一个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工作做实做细。要力争纠纷一次性解决,谨防因工作疏忽、细节差错、程序瑕疵等引发后续诉讼程序,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等衍生案件。二是在事实查明上,树立努力追求客观真实的理念。裁判者查明的法律真实越符合客观真实,就越能保障司法公正。但由于诉讼过程受时间、空间、技术手段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等多方面限制,仅通过当事人所举证据,我们不一定能够发现客观真实。因此,裁判者既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指导当事人搜集和提供证据;又要以发现客观真实为追求,依职权主动、尽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将“以事实为根据”落到实处。三是在法律适用上,树立注重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的理念。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是公正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积极的、正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产生引领、推动作用。我们应当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是非、善恶、美丑,倡导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择善而行。为此,裁判者应高度关注拟作出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审视裁判结果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引领社会风尚。
抓实以案释法,完善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平台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产品,是法官工作的价值体现。我们要通过以案释法,旗帜鲜明彰显裁判的价值导向,潜移默化影响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推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正向互动,让案例成为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载体。一是打造优秀庭审。庭审是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以案释法的重要场所和载体。当事人获得司法体验、感受司法权威的场所主要在庭审。我们要通过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示证据、开展辩论,发现争点、分析争点、解决争点,形成裁判思路,确定裁判结果,更好发挥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拓宽庭审公开渠道,依托庭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导向、法治的进步。二是加强文书说理。裁判文书是抽象的法律条文在具体个案中的内化和运用。裁判文书影响人民群众是非善恶判断的标准,凝聚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思想观念。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把握好社会风尚的导向要求,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明白输赢,明辨是非。三是选树典型案例。司法裁判中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不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是类型化的行为指引和重要的法治宣传媒介。其中,典型案例是司法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风向标”。我们要以典型案例培育为抓手,对涉及社会道德、公民诚信等体现价值导向的案件,依法准确裁判,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办成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标杆案件。与此同时,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定期汇总、发布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优秀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亮明态度、明辨是非、弘扬正气,指引行为规范,激发内生动力,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
抓实机制配套,夯实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保障基础。《决定》强调,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任何改革举措的出台都需要协同、配套机制。我们要立足司法职能,努力推出务实管用的举措,加强配套机制建设,使之成为推进、保障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利器。一是建立识别机制。立案、审判部门应当加强对案件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等要素的审查,主动识别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序良俗、社会广泛关注,涉及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引领社会风尚的案件。借助全国法院“一张网”平台,进一步细化上述案件的识别特征和标准,在平台上予以标记,从源头上加强监督管理和分析研判。二是健全培训机制。突出实用实效导向,坚持把提升审判能力作为根本,鼓励引导法官把社会风尚与裁判依据、裁判进路、裁判效果等深度融合,在裁判文书中围绕法律规定、司法政策、价值判断等进行深入阐释,在裁判理由中彰显社会风尚。三是完善评价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典型案例推报等为依托,探索制定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风尚的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法官业绩考核、晋职晋级等结合起来,提升法官释法说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法官写出具有影响力、引领性的好判决。
(作者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