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响彻天,家有喜事乐无边。但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时出现炸伤他人的情况后,侵权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1月,王某在自家院落里燃放烟花,其家人以及同村村民李某在不远处观看。在王某燃放烟花过程中,李某眼睛被炸伤。当晚,李某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检查发现结膜囊中有大量烟花异物,医生诊断为眼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作为烟花爆竹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燃放造成的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提出李某当时距离太近,认为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为了确定李某在该案中的责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还原,对现场距离、站位等情况一比一还原,根据还原的模型可知,李某观看烟花时已保持一定距离,且周围亦有其他村民一同观看,故无法认定李某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眼看事实摆在眼前,王某亦不再有其他异议。
经依法审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判令王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法官说法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占有人、使用人承担。在燃放过程中,燃放者不仅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选择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之外,还需提醒观看烟花的群众注意安全。观看者更需在点燃烟花前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被烟花炸伤而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