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
2024-12-19 10:48: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长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的内涵和新的期待。当前,应当打破传统思维,秉持兼顾党委部署要求与法律规定、兼顾申请执行人诉请与被执行人利益、兼顾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对司法认知“三个兼顾”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牢牢把握筑牢党的执政根基、依法兑现胜诉权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监督评价执行依据、帮扶救助弱势群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六大功能定位,努力打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高质量执行工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夯实指导思想,明确方法路径。

  一是筑牢党的执政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是法院工作的核心要求。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党的政策的落实、法律的实施和人民群众权益的实现,担负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重大政治责任与职责使命。因此,必须自觉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重要政治标准。首先,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重点案件、重大执行措施向党委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这是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根本保证和根本遵循。其次,必须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责任感,用心用情解决好执行过程中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常态化抓好“小标的、大民生”执行行动,高度关注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的执行案件,努力提升“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感受度。

  二是依法兑现胜诉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胜诉权益的实现是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强制执行程序是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的程序。执行工作的基本功能价值或首要目的,是依法兑现当事人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把“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这是执行工作的主轴、主线。首先,聚焦最大比例地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创新执行工作思路,健全查人找物方法手段,加大强制措施运用力度等,尽最大可能提升执行完毕率和执行到位率。其次,聚焦最短时间内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依法前提下做到查控财产要迅速、处置变价要加速、案款发放要及时,加大执行质效管控力度和频度,最大限度增加当事人的司法满意感。

  三是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是衡量法院执行工作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标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其主要职能之一是对矛盾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进行裁决,进而实现“定分止争”的目标。执行作为实现“止争”目标的重要手段,处在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叠加区域、集聚区域,是矛盾纠纷化解的终端程序,不仅要兑现胜诉权益,还要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矛盾纷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执行工作是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工作,坚持多跑几趟、多了解情况,反复聆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将有力度的执法与有温度的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让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其次,坚持依法规范执行,严格遵守各项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做到执法有据、程序规范,让当事人感受和体验到文明规范执行,彰显良好执行司法形象。

  四是监督评价执行依据。落实执行依据的监督评价功能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执行依据是所有强制执行活动正当化的基础,只有法律适用正确、权利义务主体确定、给付内容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给付内容不明确、难以有效锁定执行标的物等执行依据瑕疵的情形,还有的甚至是法律适用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执行依据错误的情况。执行工作不能简单机械“照本宣科”,执行程序对执行依据的监督评价功能,主要体现对执行依据存在瑕疵或者错误情形时的主动化解和纠正。首先,要认真查阅审理卷宗,通过全面查看卷宗材料,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背景和纠纷裁判的过程,在确定执行方向的同时,审查是否存在执行内容不明确、表述不准确、计算错误等瑕疵情形。其次,认真听取被执行人意见,将被执行人不服从甚至抗拒的问题作为切入点,认真审核审查,善于反问反思,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正确、法律关系错误、裁判结果不当等问题。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能化解的尽可能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不能化解的则尽快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五是帮扶救助弱势群体。开展执行帮扶救助是落实为人民司法的现实需要,也是彰显司法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法院包括执行部门也应当有所回应、有所作为。首先,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以解决其生活急需的辅助性、补充性救济措施。健全司法救助长效机制,通过政府拨款、救助保险、慈善基金、社会捐助等方法扩大救助资金来源,形成立体化、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救助体系。其次,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地方基础组织、民政、社保、扶贫、残联、妇联、团委、社会工作部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当事人群体信息,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推送,推动低保、社保、困难补助等政策的落地落实,推动党的帮扶政策精准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名困难群众。

  六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和载体。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良的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执行工作应全面融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中,注重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高质量发展中彰显司法的功能与贡献。首先,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是更高水平执行”的理念,妥善处理好善意文明执行和依法强制执行的关系,紧扣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要素对保全等强制措施进行审查,最大限度减少执行措施对企业生产生活的影响,努力以最优方法和最佳措施提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其次,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深入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全面融合的“执破一体”机制改革,将破产识别关口尽可能前移,对仍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生病企业”或者“生病市场主体”,及时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救活企业,帮助涉债务企业重获新生。

  (作者系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