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协调配合机制 助推执行质效提升
——广东梅州法院关于完善立审执衔接机制的调研报告
2024-12-18 11:12: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章治 钟予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广东省梅州市法院以立审执衔接配合为出发点,分析立案、审判、执行环节中给执行造成困境的影响因素,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建立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机制,保全率逐年提升。加强财产保全引导,加快保全流转速度,坚持当日移送申请、当日进行网络查控、当日采取保全措施,快速高效推进执行。2021年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财产保全案件数分别为1497件、1633件、3310件、12302件,保全率分别为27.37%、92.36%、187.22%、695.81%(见图)。

02ad725525a55c17aa9675de08fa2c00.jpg  (二)建立“执行﹢多元解纷”模式,自动履行率明显提升。积极探索执行前端化解机制,加强与司法所、村委会协作,执行立案前及时介入调解,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2021年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申请执行率分别为55.32%、56.23%、54.93%、33.62%。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申请执行率在2022年以后就开始低于全省法院平均值,自动履行率较高。

  (三)建立审执配合机制,合力破解执行难题。2021年至2024年10月,全市法院召开跨部门会议进行立审执协调次数14次,审判部门针对涉执内容向执行部门发询问函或邀请执行部门参加合议次数7次,有效防止裁执脱节而衍生执行案件。推进“执破衔接”向“执破融合”提档升级,2024年以来已对7家“僵尸企业”启动执转破程序。

  二、存在问题

  (一)立案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审前职责

  一是执行风险释明不够。部分法院对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印制的风险提示材料多由当事人自行取用。二是立案审查不规范。部分法院立案审查不规范,如在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在未立执行案件的情况下,某法院针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浪费了司法资源。三是保全功能发挥不足。部分法院对于诉前保全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而错失保全时机,导致部分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不见踪影,或者财产被藏匿、转移,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执行难。

  (二)审判阶段考虑执行的可能性不足

  一是部分裁判文书内容脱离实际。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如某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内容为恢复土地的原状,但处理土地上的建筑物会造成整个建筑物倒塌难以执行。二是部分裁判文书表述不准确。裁判文书中未明确履行义务的行为方式和标准,导致后续执行困难。刑事涉财案件中裁判文书对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的具体金额不明确,退赔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及退赔金额缺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部分调解书产生多起执行案件。不少分期履行的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多次申请执行,且调解书约定的民事责任、担保、条件等条款容易引发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也造成程序空转。

  (三)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运行不畅

  一是沟通渠道不通畅。立审执之间传送案件信息的相关机制有待完善。如案件当事人身份特征、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案件信息未能充分共享及时对接,导致重复调查。又如未能及时共享财产保全信息,可能导致冻结的存款、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超期,甚至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转移、变卖或灭失。二是案件协商磋商机制不健全。重大案件缺乏不定期的通知、反馈和协调机制。如刑事案件判决判项载明继续向相关被告人追缴剩余所得,按比例依法返还被害人,但判决及随后的函询都未明确具体被害人。三是涉嫌拒执犯罪证据审查机制未建立。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容易疏忽证据的收集,造成案件无法作为拒执罪进一步处理。四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仅有申请执行率等个别指标纳入立审执衔接考核范围,对直接影响审判执行工作效率的财产保全、释明督促、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形,缺乏监督和激励机制,审判执行人员对推动立审执协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三、对策建议

  (一)落实立审执兼顾协同推进治理机制

  一是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完善立案阶段履行义务告知制度,强化风险提示书实质性释法引导,促成当事人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和提供财产线索。发挥好执行事务中心功能,加强对当事人家庭社会关系和财产状况的信息采集。落实调解“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加强立审执沟通、协调配合,避免和稀泥、无原则、不顾当事人意愿久调不决等情形,提高民事调解书的可执行性。二是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注重现场调查勘验,审判部门审理涉及交付特定物、恢复原状等案件时应注重现场调查,标识四至方位和标的物的状态等,及时引导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创新完善审判阶段判前意见征询、判后答疑机制,确保判项明确、具体,通过判后答疑、判后回访、判后督促等措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确保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标的物准确具体,权属清晰、履行方式明确。三是执行阶段实现高效化。执行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表述不准确、难以实现执行目的的,应当及时向审判部门了解情况并予明确,弥补裁判文书的不足。用好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给予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信用重生”的机会。探索推行执行异议先行调解机制,执行异议立案之前先行开展释明或纠错工作,有效减少案件衍生。

  (二)建立完善高效的立审执协调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针对该案的综合信息表,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控制的财产状况等信息。二是完善刑事涉财产执行机制。刑事审判部门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要求,对生效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时规范提交《移送执行表》等材料,《移送执行表》填写与判项有关的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负有支付义务的案外人的基本信息,明确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以及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三是建立涉嫌拒执犯罪证据协审机制。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将已收集、固定的涉嫌拒执犯罪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按照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审核,符合刑事证据审查标准的,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

  (三)完善人员的动态调整和考核评查配套机制

  一是建立常态化审执交流轮岗机制。完善审判执行人员轮岗交流、年轻干部到执行岗位锻炼等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接触和了解执行工作,培养审判法官对裁判之后案件走向的预判能力,从源头上化解一部分因审判阶段对执行预判不足而带来的执行难。二是建立全过程督促机制。提升审判人员的执行思维和意识,推行《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函》“两书一函”前置送达程序。案件调解或判决时,要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条款附于裁判文书尾部,案件审结后,落实“谁调判、谁督促”。三是抓实考核评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比”核心指标的作用,倒逼审判法官、调解员强化释法说理和履行督促工作,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开展常态化监督,探索建立以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审判管理部门、督察部门为主的监督协调小组,将“是否有利于后续执行实施”“判项不明确导致执行歧义”等作为案件评查、庭审评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升干警实质解纷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