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溪:“探望权”受阻 法官温情调解护亲情
2024-12-17 15:1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芊芊 林威
 

  探望权,本应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保持情感联系的重要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因此引发矛盾。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有效保障了亲子关系的和睦,进一步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原告潘某与被告叶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潘某与叶某某感情破裂,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婚生女抚养权归母亲叶某某所有,父亲潘某有权随时探视。但离婚后,潘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叶某某以各种理由加以阻拦。无奈之下,潘某诉至明溪法院,要求判令叶某某协助自己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承办法官受理后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且女孩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且不利于日后执行。同时,若是父母双方带着情绪强制履行,不仅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会给日后的探望带来更大困难,故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本案。

  为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劝解二人能够和平解决探望权问题,但双方矛盾尖锐、情绪激动,拒绝当面沟通,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及时转变调解思路,针对双方矛盾焦点,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呼吁双方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放下心中的芥蒂,各退一步,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经过多番悉心劝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潘某每月探望孩子三次,叶某某对潘某行使探望权予以充分配合。

  法官寄语

  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护航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需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义务,不能故意阻扰对方探望子女。离异父母不应将彼此的“恩怨”转嫁到孩子身上,要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共同为孩子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