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私自将自家住房改为民宿?
法院: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2024-12-10 08:59: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王松
 

  未经邻居同意,私自将自家住房改造为民宿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一当事人王某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遭到11名邻居联名起诉。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邻居合理开支。

  王某将自有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子以民宿的形式在网络平台挂出,招揽客人。一段时间后,邻居们发现小区外来人员增多,出现了门禁失控、乱按门铃、夜间大声喧哗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们的安宁生活。因此,姚某等11位业主将王某诉至盐田区法院。

  姚某等11位业主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住改商”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王某在未征求其他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严重侵害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们的权益。故诉请法院要求王某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王某辩称,房屋出租仅仅是为了减轻月供压力,并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且承租房屋的多数是自己的同学朋友,因此该房屋不属于民宿,房屋用途也并未改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依照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案中,王某委托第三方在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标明价格、接受预订,按照相关要求配置消防器材、登记入住人员,明显系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王某并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姚某等人的同意,将自己所有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现姚某等11位业主要求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停止案涉房屋的经营行为,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姚某等11位业主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短租平台的兴起,以小区空置房为主的短租房、日租房因方便、快捷、便宜等优势,迅速抢占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然而,租客入住登记不规范、人员混杂难监管等问题会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居住业主的居住体验,并带来环境嘈杂、卫生混乱、消防隐患增多、安全系数降低等负面影响。

  因此,如果业主要将住宅房屋用作网约房经营,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业主擅自将房屋用作经营用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