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应该如何执行?
2024-12-09 15:1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德铃
 

   什么是第三人到期债权?到期债权应该怎么认定?又该如何执行?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在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所在工地施工时,因所站立的木板突然断裂而摔伤。经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工伤赔偿款409752.4元。裁决生效后,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王某遂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享有在第三人某工程公司的到期债权,请求法院执行该到期债权。执行干警根据上述财产线索,经调查查明第三人某工程公司欠被执行人60万元,且已由武汉东西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执行干警以此为突破口,查证后迅速行动,依法向第三人某工程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限其十五日之内将409752.4元汇至法院账户,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并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若逾期不提异议又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十五天届满,第三人某工程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到期债务,于是,法院裁定执行第三人某工程公司,限额409752.4元,并向其送达裁定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名下账户,将409752.4元扣划至法院,立即兑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圆满完成了对王某工伤赔偿款的执行任务。

  法官说法

  执行到期债权实质上是申请执行人在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利益,法院应告知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实现申请人与次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